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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有什么風險?購房人怎么保護自己的利益?

132****8225 | 2019-11-07 22:02:45

已有4個回答

  • 153****2507

    如果因某種原因一定要以他人名義買房,請務必做好房屋歸屬的公證。

    以他人名義買房的風險很大。作為實際出資人,如果事先沒有跟被借名人簽訂協(xié)議并保留當初的出資轉賬憑證,就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被借名人將房屋出售,則買房人無權向新產權人主張權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賠償損失;如果被借名人對外有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還可能因為遺產繼承關系,被其他人繼承。

    因此建議買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以免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查看全文↓ 2019-11-07 22:03:20
  • 136****3923

    以他人名義買房存在法律風險。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采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

    查看全文↓ 2019-11-07 22:03:16
  • 155****7828

    這個是存在一定風險的
    因為后續(xù)房子如果**需要出售的話,房款的問題就會成為一個風險
    如果自行居住的話不會有風險,但是后期如果不居住,出租后的租金也是一個風險
    所以 請謹慎

    查看全文↓ 2019-11-07 22:03:11
  • 147****4530

    針對普通商品房簽訂的借名購房協(xié)議有效,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購房協(xié)議,因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害其他廣大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針對經濟適用房的借名購房合同,法院會進行更為細致的審查與區(qū)分,滿足下列條件的借名購房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

    (1)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原購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
    (2)當事人明確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
    (3)登記人并非通過搖號取得購房資格的。此類借名購房合同因不具有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從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

    查看全文↓ 2019-11-07 22:03:08

相關問題

  •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的。在此,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并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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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他人名義買房存在法律風險。我國目前實行購房實名制,即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與房產管理部門**終登記的所有權人保持一致;而在確立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時,我國采用不動產登記主義,即根據房產證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主體確立房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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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yōu)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zhèn)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于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xù),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復雜的。在此,建議您咨詢相關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并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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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他人名義買房可能會出現(xiàn),后期他人可能會私吞房產,買賣,轉讓或者抵押。購房人可以這樣保護自己利益:1、可以找自己信得過的人幫忙,**好是親人。2、買房和還貸的銀行流水保留3、雙方擬定協(xié)議,對方不能買賣,轉讓或者抵押房產,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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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別人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風險可能就是資料不齊全等(一)按要求如實填寫的《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證明;(二)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現(xiàn)住房證明、與申請人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所擁有的其他房產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三)提供申請人及合并計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書面證明),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未就業(yè)的,提供失業(yè)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zhí)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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