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單位就福利房買賣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協(xié)議規(guī)定有服務年限的條款,因此當職工沒有履行該條款,企業(yè)收回房屋合法有據(jù)。否則,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這對企業(yè)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長期來“低工資收入”的一種福利補償,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另外,判斷這一問題要考慮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據(jù)廣東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對職工服務年限和居住年限內不得轉讓的限制。因此,應該認定協(xié)議中的服務年限條款無效。
全部3個回答>??單位產權房子會收回嗎?可以收回福利分房嗎?
136****4879 | 2019-06-13 0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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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272
職工與單位就福利房買賣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協(xié)議規(guī)定有服務年限的條款,因此當職工沒有履行該條款,企業(yè)收回房屋合法有據(jù)。否則,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這對企業(yè)也不公平。
查看全文↓ 2019-06-13 03:09:43
另外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長期來“低工資收入”的一種福利補償,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另外,判斷這一問題要考慮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據(jù)廣東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對職工服務年限和居住年限內不得轉讓的限制。因此,應該認定協(xié)議中的服務年限條款無效。 -
137****6266
以前是可以的,但經過房改后,單位無權收回已經售出去的房產。單位做法沒有法律依據(jù)。
查看全文↓ 2019-06-13 03:09:38
單位做法不合法。 -
143****2333
要看具體的情況,單位分給職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內產權式不屬于職工的,但如果說產權過了期限已經屬于職工則單位是沒有權利隨意收回房產的,產權屬于誰也要視情況而定了,不同情況期限內則產權歸屬也是不同的。
查看全文↓ 2019-06-13 03: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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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與單位就福利房買賣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協(xié)議規(guī)定有服務年限的條款,因此當職工沒有履行該條款,企業(yè)收回房屋合法有據(jù)。否則,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這對企業(yè)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長期來“低工資收入”的一種福利補償,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另外,判斷這一問題要考慮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據(jù)廣東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對職工服務年限和居住年限內不得轉讓的限制。因此,應該認定協(xié)議中的服務年限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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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得福利房,只能本單位內部職工之間,通過單位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該住房過戶手續(xù),不對外部人員辦理?;蛴蟹恐骱蛦挝粎f(xié)議買斷產權,繳納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稅費,辦理出商品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出讓性質土地證,就可自由過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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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與單位就福利房買賣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協(xié)議規(guī)定有服務年限的條款,因此當職工沒有履行該條款,企業(yè)收回房屋合法有據(jù)。否則,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這對企業(yè)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長期來“低工資收入”的一種福利補償,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另外,判斷這一問題要考慮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據(jù)廣東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對職工服務年限和居住年限內不得轉讓的限制。因此,應該認定協(xié)議中的服務年限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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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產權到期后的處理方式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梢杂煞课輼I(yè)主聯(lián)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yè)主進行補償。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二、對于住宅70年產權到期后的相關規(guī)定1、《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自動續(xù)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比⑼恋厥褂脵嗪头课菟袡嗟膮^(qū)別1、定義:(1)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jù)開發(fā)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業(yè)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2)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2、性質:(1)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2)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四、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xù)期后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yè)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xù)期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不過,隨著后續(xù)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guī)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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