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如下情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梢罁?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全部4個回答>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32****8341 | 2019-04-24 20: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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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798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查看全文↓ 2019-04-24 20:37:36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144****3460
婚后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兩種情形:
查看全文↓ 2019-04-24 20:37:33
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遺囑繼承、且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133****9261
身負千萬債務,債主告上法庭
說起來,被告老張和兒媳林女士都是廈門一家公司的股東,該公司和老張一家人曾先后向起訴的原告借款2000萬元。
經查,2012年12月,案外人吳某、林女士及其公司向原告阿建和阿亞借款1000萬元。因林女士等逾期未償還借款,原告起訴到法院。隨后,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案外人吳某、老張兒媳林女士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截至起訴前,利息已經高達280萬元。
在2014年5月,老張、林女士及其公司再次向阿建、阿亞借款1000萬元!之后林女士等僅償還借款100萬元!債主為此再次起訴到法院當時法院判決要求公司、老張、林女士應償還原告借款900萬元及相應利息!
然而,判決生效后,林女士、老張等人仍然不還錢,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為此,兩位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至今,林女士、老張等僅償還1150萬余元。
三套房產,老張自愿“放棄繼承”
在債主討債、法院強制執(zhí)行期間,老張做了一件事引起債主的強烈不滿。
原來,他主動放棄了自己對去世兒子遺留的三處房屋份額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據(jù)悉,老張夫婦的兒子小張于幾年前去世,而林女士是小張的妻子。林女士與小張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置了湖里區(qū)五緣灣的兩套豪宅以及思明區(qū)廈禾路的一套房產。這三套房產,均登記在小張名下。
2010年5月,小張去世。小張和妻子一共生育兩個子女,即小河、小莉。2016年4月30日,老張自愿放棄其對兒子遺留的上述三處房屋份額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權,還去辦理了公證手續(xù)。
對于放棄繼承權,老張是這樣說的——
老張說,他放棄對三套房產的繼承權,是本著讓孩子受益**大的原則,想給孫子多留一些遺產,所以才將所有的財產由兩個孩子繼承,并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意圖。
對此,債主肯定不樂意了。阿建、阿亞為此將老張告上法庭,老張的兒媳和孫子、孫女也被列為案件第三人。
焦點:放棄繼承權,有效還是無效?
這個案件的焦點在于老張“放棄繼承權”到底有效還是無效?對此債主是這樣說:
這三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女士對上述三套房產擁有各二分之一的份額。所以,債主此前已經申請查封了上述三套房產。因為小張已經死亡,上述房產屬于小張的份額(即三套房產的各二分之一)應當由小張的繼承人繼承。根據(jù)林女士提供的《公證書》,小張的繼承人共有5人,分別為小張的父母老張夫婦、小張的子女以及小張的配偶林女士。老張可以依法繼承小張房產份額的五分之一,因此,老張對上述三套房產擁有1/10的份額。
在上述兩案執(zhí)行過程中,兩位債主因得知上述三處房產在小張過世后
仍未進行析產分家,遂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而就在這時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老張已放棄對上述三套房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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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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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沒有明確的寫,只是說了如果被繼承人寫了遺囑,指定給夫妻中的某一方,那就算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指定,就算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依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逼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是指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等?! 【C合前述規(guī)定,可得出如下結論: 1.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或者離婚后通過繼承所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只歸某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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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共同房產的情況以下幾種情況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1.無論婚前還是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2.結婚前,一方父母出**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部分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1.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有。2.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結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jù)證明出資方父母是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結婚后,一方父母出**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子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適當多分。5.結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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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guī)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加⒌禺a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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