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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征地程序是怎么樣的?

146****4458 | 2018-12-13 16: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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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9192

    第一步:發(fā)布擬征地公告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xiāng)、鎮(zhèn))發(fā)布《擬征地公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之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規(guī)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第四步: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組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4、5條)

    第六步: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6條)

    第七步: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收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7、8條)

    第八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意見、聽證)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主動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無需修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后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9、10條)

    第九步: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guī)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22:56
  • 154****6350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所辦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分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預選符合規(guī)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guī)劃。

    【第二步】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guī)定繳納選址規(guī)費,建設部門頒發(f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三步】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f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辦理立項等手續(xù)。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huán)保局等辦理立項、規(guī)劃、環(huán)保許可等手續(xù),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辦理審批手續(xù),批準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土地征用。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xù)。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第八步】領取用地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fā)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第九步】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土地征用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guī)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xù),開始建設適用土地。簽訂合同并按約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xù)予以施工建設。

    集體所有土地就是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土地。

    【第十一步】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22:40
  • 147****6292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查看全文↓ 2018-12-13 16:22:25

相關問題

  • 1、預選符合規(guī)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guī)劃。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guī)定繳納選址規(guī)費,建設部門頒發(f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f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辦理立項等手續(xù)。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huán)保局等辦理立項、規(guī)劃、環(huán)保許可等手續(xù),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辦理審批手續(xù),批準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7、土地征用。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xù)。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8、領取用地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fā)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土地征用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guī)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10、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xù),開始建設適用土地。簽訂合同并按約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xù)予以施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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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fā)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fā)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guī)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guī)定。**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guī)定,發(fā)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fā)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fā),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有在外地有穩(wěn)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并不喪失成員資格。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后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并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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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  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程序  房地產熱過后,政府加強了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其中重要的控制措施是嚴把房地產市場的龍頭———土地使用權出讓關,嚴格出讓的審批程序。依照有關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經過下列審批程序:  (1)確立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控制指標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以及房地產業(yè)發(fā)展對土地的需求,在保證土地供需平衡基礎上提出的房地產開發(fā)用地計劃控制指標。一般包括國家級控制指標和省級控制指標兩個層次,又分為長期、中期和年度控制指標三種。  (2)制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房地產開發(fā)用地控制指標,結合當地的房地產開發(fā)對土地需求的實際情況,分年度擬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一般包括出讓項目的名稱、投資開發(fā)建設規(guī)模。投資總額、開發(fā)用途、出讓地塊的幅數、總面積數量及出讓土地的種類等等。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3)擬定具體出讓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等,共同擬定出讓地塊具體方案,編制出《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使用出讓合同》(草本)等。如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還須擬定相應的法律文件。如擬出讓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還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屬舊城改造用地,還要擬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4)正式報批。上述出讓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正式報批。年月日國務院下發(fā)了《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guī)定,政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批準權限與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批準權限相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權出讓經依法審查并獲得批準后,即可進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須嚴格依下列法定程度進行:  (1)出讓方采取協議、招標或拍賣方式確立受讓方。  (2)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隨后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至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關系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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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睹穹ㄍ▌t》第80條也規(guī)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但是,《憲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又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這里的土地使用權應包括國有和集體兩種。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務院已以第55令的法規(guī)形式明確規(guī)定轉讓的條件、轉讓的范圍、轉讓辦法;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至今還沒有一部相關的法規(guī)。但新的《土地管理法》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并為今后出臺相關的實施辦法埋下了伏筆。特別是新《土地管理法》提出了“用途管制”概念,為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大開方便之門。從資源保護的角度理解,用途管住了,一切就管住;用途管不住;一切都完蛋,任你如何流動,政府只管納稅、收費;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資源的**高明手段。 一、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根據問題 國務院至今未出臺一部相關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法規(guī),因此,出現學術理論上的長期爭鳴是極為正常的?,F在的問題是,人們要把原先在理論上長期爭鳴的東西付諸于實踐,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解放思想、突破禁區(qū)、制度創(chuàng)新等口號,這就有點令人疑惑不解了。因為,理論上爭鳴和實踐中具體運作完全是兩碼事。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辦事是其天職,在這個大前提下,才能談解放思想、突破禁區(qū)。我認為,法律法規(guī)的每一條款的遣字造句應當是非常慎密而嚴謹的,其立法的宗旨也當是明確客觀的,任何從左或有的角度隨意歪曲理解采取實用主義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實上,無論《憲法》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沒有在文字上明確表述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或流轉,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某些條款規(guī)定已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里的承包經營權,實質即為集體所有農業(yè)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調整行為說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權有條件的轉讓,只是名稱不同并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及報上級機關批準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我認為,該條款有二層意思:①這里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業(yè)用地,如果農業(yè)用地未經依法辦理農轉審批手續(xù)而轉讓和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當然是不允許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轉、受讓雙方都是用于農業(yè)生產,不改變用途,那就不適用本條款,而適用上述第14條之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根據這一條款規(guī)定不加分析地對集體土地轉讓行為進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領會新法的立法宗旨及從整體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條文所致。②該條款的下一段話即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已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何謂依法轉移?轉移者,轉讓也。既然允許轉讓,就可以不辦理征用手續(xù)而允許流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如果征為國有,那就不是轉讓,而是劃撥或出讓。這個根本概念必須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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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發(fā)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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