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來看,定金與訂金雖然只差了一個字,但是法律含義確十分不同,簡單點說就是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形式,而訂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定金:《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將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他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如果履行完合同,定金可以當做價款的一部分也可以收回。列如80萬的房,已交定金2萬,簽訂買賣合同后,這2萬塊錢可以作為購房款,買方再付78萬就可以。如果買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賣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不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它有預付款的性質,但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并不是一種擔保。購房交易中,買房者不履行合同仍有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賣房者不履行合同也不需要雙倍返還訂金。簡單來說就是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拓展資料: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全部3個回答>訂金與預付款有什么區(qū)別
152****2907 | 2018-10-17 19: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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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66
定金、訂金、預付款、意向金、誠意金等等都是在是都是在主合同履行前一方給付另一方一定數(shù)量的款項。因此,很容易混淆,在實踐中,許多人把定金當作“訂金”或寫成“預付款××元”,以至于發(fā)生糾紛時分不清是定金還是訂金、預付款。其實這幾者是有很大區(qū)別的。 第
查看全文↓ 2018-10-17 19:32:41
一、定金
1、定金以書面形式約定;
2、購房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20%,超過部分無效,換句話說,即使約定定金為房價的30%,如果發(fā)生違約,那么定金數(shù)額也只能按照20%計算。
3、購房定金可以抵沖奉;
4、定金的罰責從定金交付之日生效,準買房人不在約定的期間內交付定金的,準售房人可以將房屋另賣而不承擔雙倍返還的違約責任。
5、定金罰責(定金**主要的法律特征)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有的購房合同或者定金性質的條款里面約定“意向金、誠意金”等,即使名稱不同,但是只要規(guī)定定金罰責,那就屬于定金,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定金罰責的,那就不屬于定金,如果買賣不成的應當退還給買方。 第
二、訂金 和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質完全不同,訂金不具有定金罰責的特點。 根據(jù)滬房地資市[2001]112號的規(guī)定訂金數(shù)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 訂金按預訂協(xié)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收取訂金的;
2、 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 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
4、廣告、樓書、樣品房與實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第
三、預約款
1、預約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 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彼陨唐贩空J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必須要具備定金的性質,否則預付款不屬于定金。
(1)有“定金”字樣; -
154****2848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xiàn)的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其區(qū)別表現(xiàn)在:
查看全文↓ 2018-10-17 19:32:32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fā)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shù)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
133****3730
訂金、定金和預付款區(qū)別是定金合同擔保金額;訂金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預付款就是預付金額。
查看全文↓ 2018-10-17 19:32:22
具體區(qū)別: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訂金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訂金,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fā)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預付款是買方在交易合同簽訂后即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預付款。此方式不利于買方,一般在交易貨物供不應求時采用。
此方式不利于買方,一般在交易貨物供不應求時采用。買方要負擔商業(yè)風險、積壓資金,實際上是向賣方提供信貸; 而賣方在發(fā)貨前就收到貨款,有利于資金周轉,也無商業(yè)風險。預付款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作為進口商執(zhí)行合同的保證,通常稱為定金,預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額的比重不大; 另一種是進口商對出口商提供信貸,預付期限較長,金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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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在看中一套房子后首先要簽認購書,并支付一筆預付款項。提醒消費者此時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fā)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則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林律師說,所謂房產(chǎn)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fā)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fā)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fā)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fā)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fā)售房產(chǎn),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shù)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且開發(fā)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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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時,定金可以抵作價款,這樣,定金是一種預先給 付,起到了預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雖有預付款的性質,卻與預付款有本質的區(qū)別,在不履行合同時,預付款沒有擔保作用,不產(chǎn)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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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房的過程中經(jīng)常為了表明購房人的買房意思而要求預先交付一定款項的行為,實踐中更有“小訂”和“大訂”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訂金是一回事嗎?如果購房人**終決定不買這套房子了能夠退還嗎?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制裁違約行為的性質。購房人和開發(fā)商約定的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定近條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滅,約定的定金也隨之消滅。訂金則是指購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訂金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如果購房人預交的是訂金,**終確定不想購買時,開發(fā)商應當退還。因此,購房人在購房的過程中,應當與開放商明確自己所預交的錢款屬于“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屬于“定金”應當是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加以規(guī)定。關于“訂金”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訂金”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應理解為預付款,交付“訂金”是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關于“定金”,在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都有明顯的規(guī)定,它和保證、抵押、質押與留置并列為5種擔保形式之一,屬于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二者的區(qū)別在于:交付“訂金”屬于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交付“定金”是實施的擔保行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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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購房定金是指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規(guī)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給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權,無權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回定金。這樣,當事人為避免受定金制裁,從經(jīng)濟利益上考慮,也能促使自己認真履行,體現(xiàn)了定金的擔保作用。 定金在經(jīng)濟合同履行時,可抵作價款,這樣,定金作為應予給付的款數(shù)中所付之款,也是一種預先給付,起了預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雖有預付款的性質,卻與預付款有本質的區(qū)別:在不履行經(jīng)濟合同里,預付款沒有擔保作用,不產(chǎn)生定金的法律后果;而付款方不履行合同時,有權要求返還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