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時,定金可以抵作價款,這樣,定金是一種預先給 付,起到了預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雖有預付款的性質,卻與預付款有本質的區(qū)別,在不履行合同時,預付款沒有擔保作用,不產(chǎn)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全部2個回答>房屋買賣中,購房定金的作用是什么?它與預付款在法律上的區(qū)別?
134****7956 | 2013-02-02 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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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811
房屋買賣中,購房定金是指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規(guī)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價款。給付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就失去了定金所有權,無權索要定金。接受定金方如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回定金。這樣,當事人為避免受定金制裁,從經(jīng)濟利益上考慮,也能促使自己認真履行,體現(xiàn)了定金的擔保作用。 定金在經(jīng)濟合同履行時,可抵作價款,這樣,定金作為應予給付的款數(shù)中所付之款,也是一種預先給付,起了預付款的作用。但是,定金雖有預付款的性質,卻與預付款有本質的區(qū)別:在不履行經(jīng)濟合同里,預付款沒有擔保作用,不產(chǎn)生定金的法律后果;而付款方不履行合同時,有權要求返還預付款。
查看全文↓ 2013-02-02 1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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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房的過程中經(jīng)常為了表明購房人的買房意思而要求預先交付一定款項的行為,實踐中更有“小訂”和“大訂”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訂金是一回事嗎?如果購房人**終決定不買這套房子了能夠退還嗎?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jù)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質上具有明顯的制裁違約行為的性質。購房人和開發(fā)商約定的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定近條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滅,約定的定金也隨之消滅。訂金則是指購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買到而交的預訂的錢,可以理解為一種預付款行為,合同確立、履行時預付款要充抵價款,合同不成立時預付款應當返還。訂金的適用不存在制裁違約行為的問題,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如果購房人預交的是訂金,**終確定不想購買時,開發(fā)商應當退還。因此,購房人在購房的過程中,應當與開放商明確自己所預交的錢款屬于“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屬于“定金”應當是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加以規(guī)定。關于“訂金”的法律性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訂金”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應理解為預付款,交付“訂金”是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關于“定金”,在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都有明顯的規(guī)定,它和保證、抵押、質押與留置并列為5種擔保形式之一,屬于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二者的區(qū)別在于:交付“訂金”屬于先予履行債務的行為,而交付“定金”是實施的擔保行為,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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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來看,定金與訂金雖然只差了一個字,但是法律含義確十分不同,簡單點說就是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形式,而訂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定金:《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將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他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如果履行完合同,定金可以當做價款的一部分也可以收回。列如80萬的房,已交定金2萬,簽訂買賣合同后,這2萬塊錢可以作為購房款,買方再付78萬就可以。如果買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定金,賣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不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它有預付款的性質,但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并不是一種擔保。購房交易中,買房者不履行合同仍有要求返還訂金的權利,賣房者不履行合同也不需要雙倍返還訂金。簡單來說就是訂金能退,定金不能退。拓展資料: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散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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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在看中一套房子后首先要簽認購書,并支付一筆預付款項。提醒消費者此時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fā)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則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林律師說,所謂房產(chǎn)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fā)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fā)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fā)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fā)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fā)售房產(chǎn),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shù)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且開發(fā)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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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合同有本質的區(qū)別。轉讓合同;代表的是使用權的轉讓。買賣合同;代表的是產(chǎn)權(擁有權)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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