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后再貸款購房根據(jù)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的二套房認定標準,如果不出售現(xiàn)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于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zhí)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未成年時名下有房,后來賣了,成年后再買房算二套房嗎?
137****7316 | 2014-01-22 13: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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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37
可以做成首套因為現(xiàn)在銀行認定二套是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有一人有過貸款記錄,再買就算二套如果想做成首套,只能讓沒有貸款的人以單身名義買
查看全文↓ 2014-01-24 09: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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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xiàn)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于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zhí)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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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xiàn)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于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zhí)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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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xiàn)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于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zhí)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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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規(guī)定中的“同意”、“提出異議”應以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因此,未成年人與父母共有的房屋在設定抵押時,不能適用這一規(guī)定。以房地產作抵押也是對房地產的一種處分,按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除為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外,監(jiān)護人不得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違反這一規(guī)定,擅自處分了未成年人的房產,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產生糾紛以后,當事人往往會把本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變成行政機關的責任。因而,一些城市的做法是:在以未成年人的房產設定抵押時,要求其監(jiān)護人說明理由,即確實是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設定抵押,并要求對該事項進行公證后,方予辦理。但是這一做法也引起社會的一些反響,有人認為登記機關是從“管房”變成了“管人”。實際上,登記機關根本無意也不愿“管人”,只是由于在目前相關的立法尚不完善、加之一些當事人誠信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登記機關不敢輕信監(jiān)護人的保證。所以這一問題**終又牽涉到了登記機關應承擔哪些責任的問題,要徹底予以解決,還是要通過立法。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所有之土地,申請登記時,應于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并簽名或蓋章”。登記機關對此并沒有調查其真實性的責任。**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然而,如果抵押的房屋是住宅,在日后一旦行使抵押權時會有很多問題。但抵押雙方當事人如愿意將按份共有的房產中成年人的份額設定抵押,登記機關也可以按規(guī)定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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