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稅原值是房產稅從價計征中的一個指標。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簡單來說即房產建造之初所花的總金額。
全部3個回答>??有沒有人知道應稅房產原值是什么意思?
133****6869 | 2018-10-08 16: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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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15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而新的政策提出了一個新概念,即“應稅房產原值”;
查看全文↓ 2018-10-08 16:07:32
具體為;
工業(yè)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商業(yè)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確定計稅房產原值后,計算地下建筑的房產稅方法與原計算方法一致;
舉例:某單位有單獨兩處應稅地下建筑設施,分別為工業(yè)用途房產和非工業(yè)用途房產。房產原值分別為20萬元和30萬元。該省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同時規(guī)定:工業(yè)用途地下建筑房產可以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yè)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產可以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工業(yè)用途房產應納房產稅的稅額=20×50%×(1―30%)×1.2%=840(元);
非工業(yè)用途房產應納房產稅的稅額=30×70%×(1―30%)×1.2%=1764(元)。 -
152****2568
房產稅計稅原值是房產稅從價計征中的一個指標。
查看全文↓ 2018-10-08 16:07:24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簡單來說即房產建造之初所花的總金額。 -
156****2087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而新的政策提出了一個新概念,即“應稅房產原值”。具體為:
查看全文↓ 2018-10-08 16:07:13
1.工業(yè)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2.商業(yè)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確定計稅房產原值后,計算地下建筑的房產稅方法與原計算方法一致。
舉例:某單位有單獨兩處應稅地下建筑設施,分別為工業(yè)用途房產和非工業(yè)用途房產。房產原值分別為20萬元和30萬元。該省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同時規(guī)定:工業(yè)用途地下建筑房產可以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yè)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產可以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則:
工業(yè)用途房產應納房產稅的稅額=20×50%×(1―30%)×1.2%=840(元)。
非工業(yè)用途房產應納房產稅的稅額=30×70%×(1―30%)×1.2%=1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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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房指的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于買受人的行為.2. 交房流程如下:1)、按《入住通知書》安排的時間攜帶相關證件、資料辦理收房手續(xù)。2)、由專門接待人員陪同購房者共同查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即兩書一表)原件。3)、由專門接待人員陪同購房者共同驗房,并填寫《房屋驗收情況表》。4)、如發(fā)現(xiàn)問題,業(yè)主要對開發(fā)商提出的合理要求進行整改,直到業(yè)主滿意為止。在此期間發(fā)生的任何費用由開發(fā)商承擔,另外,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開發(fā)商要承擔全部違約責任。5)、簽署《商品房實測面積結算補充協(xié)議》。6)、開發(fā)商向業(yè)主交付房門鑰匙。7)、辦理完上述手續(xù)后,開具《辦理入住手續(xù)通知單》。執(zhí)此單在物業(yè)公司進行業(yè)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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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房:年代較新的二手房或空置房,一般是指竣工后房齡在5年之內的房屋。 次新房相對于普通二手房:更新,規(guī)劃設計、房型戶型、樓盤質量、小區(qū)環(huán)境更好 次新房相對于新建商品房:物業(yè)管理更加完善合理,價廉“屋”美! 次新房也有它的缺點,就是有些有房本有些沒有房本,如果著急用錢需要賣房,沒有房本...又如何操作? 地理位置也很重要、**、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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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的全稱是保障性住房,此用詞自去年國六條之后越來越多的出現(xiàn)在新聞媒體與社會人群之中。但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卻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讓更多的人在認識上產生混亂,以至于對市場中的現(xiàn)狀產生不同的爭論。 只有政府買單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國將住房大多分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無償提供土地和建設性費用,也包括無償提供土地補貼費用等方式,包括人頭補貼或磚頭補貼,補貼中包括減免稅費或貼息,當然也包括直接的財政轉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權利的保障。 而私屋則為商品房。是私人擁有不享受政府買單優(yōu)惠的自建或市場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與建筑成本的財產權利。 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為了完善市場經濟,挽救市場危機,刺激經濟發(fā)展,彌補市場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這也恰恰是恩格斯與凱恩斯和類似經濟學家的政府在住房問題上參與干預的理由和原因。 中國實行的是土地有償出讓制度。一條劃分保障與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嶺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出讓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樣的差別與限制都是私有財產的部分。是個財產權利與實體財產的結合,是一種財富的概念。中國物權法中所保護的這種用益物權,就是對私人或法人財產權的一種保護。 只有劃撥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財產權利歸國家所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只擁有房屋的實體財產,但并不擁有土地的財產權利。而土地非出讓的劃撥則是政府的買單部分或財產收入的轉移部分。這就是住房保障性質的**基本特征。 許多人錯誤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種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錯誤的理解:“雙限”商品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這都是從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從商品房的土地出讓中獲取了應得的或**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沒有承擔買單的責任,反而要求市場去提供社會保障,豈不是荒謬嗎? “住房權”的保護分為兩類:一類是屬于人權范疇的政府責任,目前中國的憲法中并沒有將“住房權”列入人權的部分,而這恰恰是政府應承擔保障的責任。在聯(lián)合國的《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文件中都有明確的約定,尤其是《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也對此做了明確的解釋。 另一類“住房權”則與人權的保護非直接關聯(lián)(財產權是人權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針對于財產權、用益物權的保護,兩者之間既有關聯(lián)但又分為兩個不同意義的部分。 保障性住房權是國家對人權的保護。就像中國有城市對流浪者救濟的制度一樣,是人權的保護,也包括提供政府買單的免費食宿。但財產權則是非政府買單的另一類法律保護。由政府買單所提供的居住權利,并不直接或與完整的財產權相關。 社會保障性住房,政府當然可以用市場化的方式建設,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場化的住房都成了社會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疇,更不能認為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場經濟中的商品房。 當前社會上有一種誤解,自認為增加政府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為了平抑市場中的房價,這就更錯誤了。政府買單的保障性住房是針對于買不起商品房和無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包括無能力租市場價的住房)的貧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為自身無能力解決,才用政府買單的方式保障。而市場中的商品房則是針對于有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的家庭與人群的。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收入、有嚴格限制差別的不同消費群體。 商品是針對于有購買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則是針對于無消費能力卻又從人權的角度必須由政府來承擔責任的部分。 因此房價的高低與保障性住房的多少無關,也與保障性質無關。試圖用市場化商品住宅來提供社會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凱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確的說明了。這不但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也是錯誤的。也恰恰是政府不應和無能力限制市場中的價格變化時,才必須用保障性住房解決社會矛盾和保護人權的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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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 毛墻毛地 各個房間(包括廁所)都會附帶有門,只是這個門很普通和簡陋,一般人會把這道門拆下來另做裝修,等同與廢物利用。應該沒有標準的規(guī)定,因為現(xiàn)在買賣房屋都會配套送什么簡單或者精致裝修,另類點說比如別墅 loft 這種戶型估計如果是毛坯房的話連簡易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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