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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要交多少錢

151****3004 | 2018-07-08 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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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0113

    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能交易的。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在交易過程中:
    ①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減半交納,即交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②買賣手續(xù)費: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稅:買方房價款的0.5‰。
    ④公共維修基金:購房款的2%。
    在申辦產權證過程中:
    ①登記費: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
    ③印花稅:每件5元。

    查看全文↓ 2018-07-08 11:11:16
  • 143****4644

    ( 1 )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不滿五年的,不得超過原購買價格轉讓。如果以買入的價格轉讓,則買方必須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買賣雙方所需繳納的稅費如下: 賣方交納
    ①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①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②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③核定超標部分,交納綜合地價款:超標部分 x10% ( 2 )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超過五年的。 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超過五年的,可以按市場價出售。但出售的價格低于已購經濟適用再上市買賣指導價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新住房指導價格,收取綜合地價款,同時新購房人要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其成交價格高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指導價格的,按成交價格的收取綜合地價款,但對買房人沒限制,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也可以購買。 賣方交納
    ①綜合地價款:成交價 x10% ,如果成交價低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買賣指導價則按指導價收取。
    ②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①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②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查看全文↓ 2018-07-08 11:11:02
  • 154****9683

    1、未滿5年的二類經濟適用房

    二類經濟適用房和滿5年的一類經濟適用房出售與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其價格也可以按市場價出售。

    二類經濟適用房則要交一筆計稅價格×3%的土地出讓金。

    需要注意的是,二類經濟適用房經過交易房屋性質就變?yōu)樯唐贩?,其稅費繳納比例就會按照商品房買賣稅費繳納標準執(zhí)行。

    2、未滿5年的一類經濟適用房

    如果實在想要出賣未滿5年的一類經濟適用房,賣方應當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新的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xù)),由買方按原價購買或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1)按原價出售住房的

    a.賣房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b.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放棄購買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后續(xù)的購房人。

    c.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

    d.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2)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的

    a.賣方向戶口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

    b.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看,了解房屋狀況,確認賣方結清水、電、氣、熱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

    c.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與賣方簽訂回購協(xié)議,支付購房款。

    d.區(qū)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憑回購協(xié)議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xù),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名下,并在房屋權屬證書上注記"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查看全文↓ 2018-07-08 11:10:47

相關問題

  •  二手房交易稅費:指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稅務部門通過向賣方征收交易產生的差價,從而獲得的收入。目前所知道的各類稅收種類共有8種,其中包括:營業(yè)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附加稅、地方附加稅、契稅?! ?、印花稅:至今國家暫時免收  2、營業(yè)稅:根據(jù)新出的2010年房產新政,轉讓或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需要按照全額征收營業(yè)稅,轉讓或者出售非普通住宅購買時間超過5年,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兩次交易的差價征收一定的營業(yè)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5年的普通住宅免收征營業(yè)稅?! ?、城建稅:營業(yè)稅的7%;教育費附加稅;營業(yè)稅的3%?! ?、個人所得稅:(稅率交易總額2%或兩次交易差的20% 賣方繳納)征收條件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出售不是唯一住房需要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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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房滿五年后可以以市場價買賣,繳納70%的收益金。五年內的經濟適用房只能按原房價賣給具有經濟適用房資格的人,而且政府優(yōu)先回購,現(xiàn)在經濟適用房資格審批很嚴格,所以,這條政策相當于“五年內的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

    全部3個回答>
  • 經濟適用房過戶條件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yè)主可以參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yè)主需按房屋銷售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參照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憑借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xù)即可。但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經濟適用房過戶的業(yè)主要特別注意,如果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對于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guī)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至于經濟適用房在過戶中能否帶戶口及可以帶幾個人的戶口,主要看當?shù)赜袩o這個政策。經濟適用房如何過戶及相關費用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2、頭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3、6元/平方米的手續(xù)費(房管局收)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后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5、公證費300元如果是5年之內的話,購房者就需要經濟適用房資格表來購買了。而且購房者買完之后,新房產證上的產權屬性還是經濟適用房。5年之外的話,購房者就不需要經濟適用房資格表了,買完之后房屋產權屬性自動變成商品房。其中有一點提醒:由于現(xiàn)在經濟適用房買賣的話不過5年,出售價格不能高于當時的購買價,所以這賣出價和當年購買價差額的10%的綜合地價款就等于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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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寧海縣人民政府文件寧政發(fā)[2008]31號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寧??h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寧??h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非農業(yè)戶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家庭。第三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和實施工作??h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guī)劃、年度建設計劃、規(guī)劃選址、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縣財政、物價、統(tǒng)計、房改、監(jiān)察、審計、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政府、相關金融機構根據(jù)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保障對象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 具有本縣城鎮(zhèn)非農業(yè)常住戶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的人員除外);(二)無房或現(xiàn)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縣**低住房保障標準;(三)家庭收入符合本縣規(guī)定的收入線標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五條 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戶36平方米)。收入標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縣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第六條 申購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積應核定為現(xiàn)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一)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二)非因家庭重大災難、困難而轉讓的原有住房;(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四)已領取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五)其他應核定為家庭現(xiàn)有住房面積的住房。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實際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人員。第三章 保障面積與銷售價格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筑面積限定為60平方米左右,設計、建設和開發(fā)等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不得突破標準。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縣住房保障部門在經濟適用住房正式銷售前30日,應將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shù)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條件、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物業(yè)管理等內容)在本縣主要傳播媒介上向社會公示。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第四章 申辦程序第九條 申購家庭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并提供以下資料:(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總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三)婚姻狀況證明;(四)其他證明材料。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后,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對申購家庭的住房狀況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應在申購家庭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購家庭,取消其申購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公示后無舉報、投訴或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確認其申購資格并核發(fā)《寧??h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證》(以下簡稱《申購證》)。第十一條 領取《申購證》的戶數(shù)大于實際可供房源數(shù)時,按房源數(shù)與準購家庭數(shù)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以《申購證》號碼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準購家庭。核發(fā)《申購證》的戶數(shù)小于可供房源數(shù)時,可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為準購家庭。經搖號獲得準購資格或直接確定具有準購資格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核發(fā)《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并以《準購證》號碼公開搖號確定各準購家庭可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房號。對取得《申購證》未獲得《準購證》的申購家庭,待下期經濟適用住房推出時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重新審核確定準購資格。獲得《準購證》的申購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縣住房保障部門舉報??h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第十二條 準購家庭憑《準購證》和住房房號,在銷售方案規(guī)定期限內直接到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有關手續(xù)。超過銷售方案規(guī)定期限不辦理購房手續(xù)的,視作放棄,核發(fā)的《準購證》作廢。第十三條 準購家庭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關材料,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第五章 售后管理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劃撥”字樣,并注明準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內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轉讓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等原因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變。第十五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第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第六章 附則第十八條 申購家庭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資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注銷其《申購證》、《準購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并對其申購中的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對通過弄虛作假已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并可按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有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收回住房的同時,可提請所在單位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審核、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h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發(fā)的《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寧政發(fā)[2005]16號)同時廢止。希望這個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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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北京,單身只能有一套房,您的經濟適用房是占用購房名額的,如果已婚還可以再購置一套房子。不限購的房子,您購買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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