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其實兩者是有區(qū)別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現(xiàn)實中可能由于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現(xiàn)分情況列舉如下: 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里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可以是路邊賣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總是非親非故。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 1.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诙N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 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斎?,所謂糾紛都是在協(xié)商不一致的情況產生的,特別是中國人可能對協(xié)商這種玩意特別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在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谌N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xiàn)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協(xié)商不一致,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绻鲎馊说∮谥付ǔ凶馊嘶蚺ǖ某凶馊瞬贿m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向出租人提起訴訟呢?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賃關系首先是一種合同關系,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該權利未經授權,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數(shù)人同時有權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的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诙N情況,指定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訴訟中,對承租人資格有爭議的各方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安全審理以維持出租人的確定為原則,除非原先有證據證明出租人所確定的承租人明顯不符合《房屋租賃條例》及相關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依法重新確定。
全部3個回答>公房怎么變更承租人
155****2919 | 2018-06-27 1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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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437
需要4個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3、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 4、沒有其他住房
查看全文↓ 2018-06-27 11:49:13 -
138****2067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當給予變更。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查看全文↓ 2018-06-27 11:48:37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居住時間長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guī)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實際操作】
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至于家庭成員中的一人瞞著其他家庭成員悄悄變更自己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偽造其他家庭成員的簽名,騙過房管所,變更自己為公房承租人。針對這種情況,其他家庭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變更的,法院一般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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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84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查看全文↓ 2018-06-27 11:48:05
無所謂繼承問題,但公房承租人去世之后,公房的承租權主體是否發(fā)生變更?誰有權繼續(xù)承租呢?繼續(xù)承租人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呢?根據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
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xié)商確定承租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
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xù),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
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xù),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如果出現(xiàn)爭議,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倪@些規(guī)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并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guī)定來繼承。
對于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xù)承租的,必須經過房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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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都有承租的權利,該申請不屬于遺囑,不存在效力問題,且一個共同承租人無權排除其他共同承租人的承租權,你的情況不屬于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是長期居住,頻繁探視并留宿,不能視為共同居住,其他問題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如滿意,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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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北京市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并生效后,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么2013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xù)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guī)定交納了**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xù)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xié)議繼續(xù)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jié)的聯(lián)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yōu)先權繼續(xù)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彼?,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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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買賣要注意什么2013 (一)購房過程中購房人去世的,如何辦理產權手續(xù) 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xù)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guī)定交納了**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xù)支付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協(xié)議繼續(xù)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的權利 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jié)的聯(lián)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于某種優(yōu)先權繼續(xù)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根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彼裕谒痉▽嵺`中,一般來說是可以變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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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 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當然,所謂糾紛都是在協(xié)商不一致的情況產生的,特別是中國人可能對協(xié)商這種玩意特別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在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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