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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金和定金的不同是什么

151****0870 | 2022-06-21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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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3044

    ①法律性質不同。住房認購金屬于購房款的一部分,不具有由擔保性質;而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②違約責任不同。繳納認購金后,如果乙方違約,解除購房合同,則認購金應當歸還,另行追究違約責任;而交付定金后,違約方將承擔定金損失。
    ③交付數(shù)額不同。認購金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沒有數(shù)額限制;而定金不超過購房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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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①法律性質不同。住房認購金屬于購房款的一部分,不具有由擔保性質;而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②違約責任不同。繳納認購金后,如果乙方違約,解除購房合同,則認購金應當歸還,另行追究違約責任;而交付定金后,違約方將承擔定金損失。③交付數(shù)額不同。認購金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沒有數(shù)額限制;而定金不超過購房款的20%。

  •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定金”是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成立或履行起擔保作用,并有法定的定金規(guī)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則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現(xiàn)在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不得簽訂認購書的,即使要簽也不能涉及定金(訂金)、預付款等變相預售的內容。

  • “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如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等。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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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事項,以約束雙方繼續(xù)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合同。合同載體包括認購書、訂購書、優(yōu)先購買協(xié)議等文書。 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預約與本約之關系,二者合同內容、合同目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tài)、違約責任形式等存在較大區(qū)別,但認購書具備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義務將產(chǎn)生質的變化,由雙方履行磋商義務變更為出賣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支付價款。《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了認定條件: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 認購書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 根據(jù)司法解釋,條件一是認購書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二是出賣人已經(jīng)收受購房款。認定條件二相對簡單,購房款可以是全部付款,也可以是部分房款, 二、認購書認定為買賣合同的法律后果。 1、一方違約,應當就商品房買賣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認購合同認定為買賣合同后出賣人應當交付房屋并移轉所有權、買受人應當支付價款。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交付房屋、支付房款和賠償損失。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即現(xiàn)有財產(chǎn)減損滅失和費用支出以及買賣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 2、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能夠認定為買賣合同的認購書后,出賣人轉賣、抵押房屋于第三人導致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或者訂立此種性質認購書時,出賣人隱瞞房屋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已經(jīng)抵押、轉賣、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導致買賣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 通常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建議,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將這個條款改為買房應當在簽訂認購協(xié)議之日起多少日之內前來與賣房商談正式合同,如因對合同條款的分歧導致合同未能簽署,所收的定金應予退還。這樣對購房者應該是比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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