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爺爺對房屋已經做出了安排,此房屋現在對外照常出租,在外界不允許的條件下,房屋做如下分配,房屋的三分之二歸二兒子,房屋的三分之一歸大兒子和三兒子共有。租金是兒女均分。由于現在房屋還允許出租。如果二兒子出售房屋,已經違反了你爺爺的遺遺囑,侵害了其它權益人的利益,可以二種辦法解決,1、二兒子出售房屋,但需要對其它權益人進行補償,2、其它人講二兒子的份額買下。
全部3個回答>??如果房產如何分割?房產共份共有如何進行分割?
152****0701 | 2019-11-13 1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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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336
一、 房產分割的前提條件
查看全文↓ 2019-11-13 10:05:15
共有分為兩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產,作為共有的財產,通常情況下,都不會約定為按份共有,根據法律規(guī)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因此,房產分割的前提條件為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比如,戀愛關系終結,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等等,均可構成分割的前提。
二、房產分割的原則
如果房產約定為按份共有,則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產通常不約定份額而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規(guī)定,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房產分割的原則,簡而言之,就是房產按照有權分割的權利人數進行均分,如果有些權利人對房產的貢獻度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產時要考慮到共有人的生產生活。
分割原則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這里需要重點分析的是,貢獻度,貢獻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貢獻度通常會體現在出資比例上。比如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時,未出資方的份額,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絕非等分。
分割時,同樣要考慮到共有人的生產生活,比如父母與子女僅僅有一套房產,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會處理。
三、房產分割的步驟
先將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析清楚再分家,在分割之前,家庭成員首先應當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qū)分清楚,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財產繼承區(qū)分清楚。因為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例如,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大家庭的主事家長去世之后,家庭成員之間往往會發(fā)生繼承和分家析產兩種活動,應如何進行這兩種活動呢?一般來講,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先析產后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前,應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并明確在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把這一部分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只有對上述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才存在繼承問題,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當成死者的遺產全部為繼承分割。先析產后繼承這種方式,就是為了先把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區(qū)分清楚。
四、房產分割案件起訴到法院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關于起訴的主體問題,因為分家析產案件是家庭成員之間對家庭共同財產的一種分割,因此當事人在起訴時應將其他家庭共有人均列為被告。其次,當事人要提交有關家庭共有房屋的證據材料,如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房審批表或購房合同。再次,車輛應提交行駛證或購車合同等;再次,當事人認為自己對房產貢獻度較大,應多分的,應支付貢獻度較大的證據,比如付款憑證等。**后是管轄法院,房產系不動產,管轄法院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其他法院均無法受理該不動產析產的案件。 -
156****0940
對于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結合實際情況,可通過如下方式進行分割處理。
查看全文↓ 2019-11-13 10:05:09
一、實際分割。
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具體分割方式,需要雙方協調溝通。
二,作價分割。
1、由雙方協商,將房屋確定歸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2、若雙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過雙方競價方式確定房屋總價款及所有權歸屬,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約定比例的房屋價款。
3、若雙方均無意取得房屋或無力單獨購買,則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對方書面同意后將房屋作價——對于該價格,他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賣與第三方,取得的房屋價款由雙方平分或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4、若雙方通過以上方式均無法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通過訴訟途徑分割共同財產。 -
151****2513
折價補償方法
查看全文↓ 2019-11-13 10:04:58
共有方法
如果分割房屋遺產的方法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私房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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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qū)別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份額區(qū)分的?! ?2)除依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于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常見共有房屋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后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彝ナ巧鐣幕炯毎课菔羌彝セ顒拥谋匾獔鏊?。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員集體勞動興建或通過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课莸墓餐灿腥藢Ψ课菹碛衅降鹊臋嗬瑢餐灿蟹课菟袡嗟男惺?,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于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房屋分割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yōu)榘捶莨灿?,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如《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對于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guī)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 τ诠灿蟹课荩瑹o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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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有以下四種分配方式: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楹箅p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tài)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二: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fā)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xù)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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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房產過戶時所有繼承人約定,沒約定家庭關系的默認是共同共有《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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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單獨賣,但是你可以去公證你的產權,然后跟賣主簽協議50%的產權賣給XX。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yōu)榘捶莨灿校缓蟀窗捶莨灿械姆绞竭M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馨窩網如《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對于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guī)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對于共有房屋,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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