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證和探礦權證是不需要繳交土地使用稅的,但是依照有關稅法的規(guī)定,如果在采礦證內(nèi)建設礦山永久建筑如辦公室等這部分的占地面積適用于土地使用稅
全部5個回答>??礦山面積繳土地使用稅嗎?怎么計算的呢?
134****9389 | 2019-09-25 13: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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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227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不以采礦權或探礦權證核定的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你司擁有的探礦權及采礦權使用證核定面積不需要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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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28:07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蛾P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1988-10-24國家稅務總局)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第六條、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jù)實申報土地面積。你可根據(jù)以上文件精神自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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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747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28:01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span> -
158****361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對礦山企業(yè)(包括黑色冶金礦和有色金屬礦及除煤礦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27:54
一、對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qū)、采區(qū)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tǒng)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礦山企業(yè)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規(guī)定外,對礦山企業(yè)的其他生產(chǎn)用地及辦公、生活區(q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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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235
采石場采石用地需繳納土地稅。
查看全文↓ 2019-09-25 13:27:50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nèi),對擁有城鎮(zhèn)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有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按照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元至12元。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jīng)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的生產(chǎn)用地;
(六)經(jīng)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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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費?一、營業(yè)稅及附加(出讓方):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yè)稅。2、按繳納的營業(yè)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1、按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guī)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chǎn)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shù)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四、土地使用稅(受讓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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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城市l(wèi).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12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guī)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資源稅。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條款規(guī)定》規(guī)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nèi)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占60%,另兩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稅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shù)額負擔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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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guī)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特點:(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稅(準財產(chǎn)稅);(2)征稅對象是土地;(3)征稅范圍有所限定;(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適用稅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分級幅度稅額(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nèi),根據(jù)市政建設狀況、經(jīng)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qū)的適用稅額幅度。(2)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jīng)濟落后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guī)定**低稅額的30%。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jīng)財政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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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除第三條免稅的情形之外,所有單位和個人依照規(guī)定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所以,個人購買的商業(yè)用地需要交土地使用稅。 一、定義: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nèi)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規(guī)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二、征收標準: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分別規(guī)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元至12元?! ∪?、免征土地使用稅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jīng)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的生產(chǎn)用地; 6、經(jīng)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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