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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安置房買賣有什么風險嗎?

146****0302 | 2019-08-08 21:54:44

已有5個回答

  • 144****5981

    什么是拆遷安置房?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亦稱“鄉(xiāng)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拆遷安置房與小產權房**大的區(qū)別在于: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拆遷安置房:因拆遷安置房是根據國家政策規(guī)定,對被拆遷戶進行的安置補償,故凡是通過正規(guī)拆遷程序,由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開發(fā)商開發(fā)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將來都能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并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只是相對要經過更長的時間才能取得房產證。

    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因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而無法取得房產證,實踐中,很多地區(qū)的小產權房都有由鄉(xiāng)政府頒發(fā)的“產權證”,該種房屋亦被俗稱為“鄉(xiāng)產權房”,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有權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機構應是縣級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門,而鄉(xiāng)(村)級政府或其他機構無權制作頒發(fā)產權證,所以鄉(xiāng)政府頒發(fā)的產權證只能證明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使用權,而不能產生確認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效果。

    查看全文↓ 2019-08-08 22:02:43
  • 134****0617

    一、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
    二、安置房買賣具體的風險有哪些呢?
    第一、 政策因素
    這類房屋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并加以規(guī)范。
    第二、 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第三、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fā)生爭議: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
    第四、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其次是訂立協(xié)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第五、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fā)糾紛。
    第六、公證風險
    在安置房及一些普通商品房轉讓中,為了躲避稅款,采取公證預約銷售的方式很常見,但有些公證交易**后會變成產權糾紛。從公證法的角度,經過公證的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決時是否采用此證據以及如何采用。遇到這種情況,買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長應視無效”來反擊。

    查看全文↓ 2019-08-08 22:02:31
  • 157****6372

    拆遷安置房有一個上市交易的期限,購買時如果還未到期限,則不能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之前,房屋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變更,原房主可以將房屋賣與其他人,造成一屋二賣的糾紛,還可能因為原房主在外面欠款,導致該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拍賣等,發(fā)生以上情況時,購房者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只能追究原房主的違約責任。
    總的說來,購買還不能辦理過戶的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無法保證。

    查看全文↓ 2019-08-08 22:01:48
  • 155****5115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根據該政策,賣方不得在獲得財產證明之日起五年后將房屋轉讓給買方。在漫長的五年中,房價的走勢是不可預測的。當房價急劇上漲時,賣家可能會再次將房子出售給較高價的房屋。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搬遷單位可能在**終轉讓之前已經買賣了十幾次。農村安置房購買者無法獲得足夠的銷售合同保障。許多搬遷和安置的買家認為銷售合同已經簽訂,房子已經支付,房子已經裝修,賣家違反條約也無妨。但實際上,完成轉讓手續(xù)的買方將在法律上有權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買方搬出房屋。住房安置。

    第二,買房無法取得二次拆遷的利益。

    有些農村安置房會面臨再次拆遷的情況。這時候拆遷辦的補償金額高于拆遷農村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賣方和買方經常對拆遷安置補償的分配發(fā)生爭議。從法律上講,拆遷補償仍屬于賣方。其實賣方在收到購買后仍有權獲得拆遷補償。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交易中會出現不可預見的音素。比如:賣方在轉讓完成之前就已經死亡,賣方的繼承人對合同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的價格太低了。買方必須與從未見過的繼承人談判,然后參與賣方的家務。**終,買家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他們面臨著新的問題。賣方可能有幾個繼承人,有些繼承人可能還不在國內。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通過外交途徑提供服務。

    買房者在購買農村安置房時,只看到了比較低的價格,更加應該看到農村安置房的風險。購買農村安置房其實并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8-08 22:01:38
  • 152****2840

    一、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對象包括城鎮(zhèn)居民被拆遷用戶和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業(yè)對拆遷對象的一種補償形式。

    安置房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fā)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qū)別,可自由上市,房產證也是肯定有的。

    有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而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xié)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3)有的開發(fā)企業(yè)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多小區(qū)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有哪些?

    (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會找合同的漏洞來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查看全文↓ 2019-08-08 22:00:30

相關問題

  • 交易有風險。第一、政策因素。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價格因素。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第三、人的因素?!肮灿腥恕笔遣疬w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qū)環(huán)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xié)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居住問題,政府修建了專門的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規(guī)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其供應對象為集體土地的被拆遷居民家庭。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大的特點在于購買對象特定和交易時間受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并且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實際生活當中,由于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在民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交易市場,甚至出現了批量收購此類房屋然后再轉賣牟利的“黃牛”。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xù),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xù)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fā)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guī)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fā)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筆者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并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5買安置房有政策風險這類房屋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并加以規(guī)范,出現或抬高一些入市門檻,比如2004年6月開始由政府統(tǒng)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產權證辦理后五年內不能上市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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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根據該政策,賣方不得在獲得財產證明之日起五年后將房屋轉讓給買方。在漫長的五年中,房價的走勢是不可預測的。當房價急劇上漲時,賣家可能會再次將房子出售給較高價的房屋。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搬遷單位可能在**終轉讓之前已經買賣了十幾次。農村安置房購買者無法獲得足夠的銷售合同保障。許多搬遷和安置的買家認為銷售合同已經簽訂,房子已經支付,房子已經裝修,賣家違反條約也無妨。但實際上,完成轉讓手續(xù)的買方將在法律上有權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買方搬出房屋。住房安置。第二,買房無法取得二次拆遷的利益。有些農村安置房會面臨再次拆遷的情況。這時候拆遷辦的補償金額高于拆遷農村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賣方和買方經常對拆遷安置補償的分配發(fā)生爭議。從法律上講,拆遷補償仍屬于賣方。其實賣方在收到購買后仍有權獲得拆遷補償。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中會出現不可預見的音素。比如:賣方在轉讓完成之前就已經死亡,賣方的繼承人對合同提出異議,認為買方的價格太低了。買方必須與從未見過的繼承人談判,然后參與賣方的家務。**終,買家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他們面臨著新的問題。賣方可能有幾個繼承人,有些繼承人可能還不在國內。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通過外交途徑提供服務。買房者在購買農村安置房時,只看到了比較低的價格,更加應該看到農村安置房的風險。購買農村安置房其實并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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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價格風險。安置房在進行轉賣的時候有可能房子還沒有進行交付,因此購房者買房后可能出現價格下跌的情況②政策風險。這種類型的房屋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③人為因素。很多安置房都是有房屋共有人的,如果購房者在購買安置房時沒有經過房屋共有人的同意,那么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 ①價格風險。安置房在進行轉賣的時候有可能房子還沒有進行交付,因此購房者買房后可能出現價格下跌的情況②政策風險。這種類型的房屋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③人為因素。很多安置房都是有房屋共有人的,如果購房者在購買安置房時沒有經過房屋共有人的同意,那么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 有產權的,產證到手后可以進行買賣。對于很多人來說,一直對安置房有產權嗎存有疑問,其實安置房盡管分為兩大類,但是都是有產權的,只是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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