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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否可以買賣?有哪些風險要注意?

141****6370 | 2019-07-31 19:50:02

已有5個回答

  • 155****6507

    一、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安置房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fā)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qū)別,可自由上市,房產證是具備的。

    所以說,具有完全產權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二、買賣安置房買賣有哪些風險?

    1、政策風險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有房產證的安置房才能夠進行買賣,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的安置房是無法上市交易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仍有這樣的安置房買賣存在,這樣的買賣由于不被政策允許,就會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視為無效。

    2、價格風險

    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但是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的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在不斷上漲,交房時的價格可能與之前的價格相差近千元,拆遷戶會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查看全文↓ 2019-07-31 19:51:01
  • 137****0649

    一、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對象包括城鎮(zhèn)居民被拆遷用戶和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業(yè)對拆遷對象的一種補償形式。

    安置房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fā)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qū)別,可自由上市,房產證也是肯定有的。

    有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而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xié)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xiàn)糾紛。

    (3)有的開發(fā)企業(yè)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多小區(qū)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有哪些?

    (一)政策因素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會找合同的漏洞來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jù)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查看全文↓ 2019-07-31 19:50:56
  • 146****8350

    一些城市房價讓人望而卻步,不少人把目光轉向價格相對便宜的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的規(guī)定,安置房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guī)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現(xiàn)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guī)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尚未去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guī)定,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

    可能會出現(xiàn)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一)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xié)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

    (二)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三)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實現(xiàn)購房目的了,只能選擇主張債權;

    (四)在購買房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fā)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所以,有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xié)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xiàn)糾紛;

    3、有的開發(fā)企業(yè)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查看全文↓ 2019-07-31 19:50:49
  • 136****8645

    安置房買賣主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xié)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xiàn)糾紛。
    (3)有的開發(fā)企業(yè)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有: 第
    一、政策因素。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
    二、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
    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jù)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qū)環(huán)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xié)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查看全文↓ 2019-07-31 19:50:40
  • 132****3191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今天成都房產律師吳錦熤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購買安置房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可以分為幾個方面:
    1政策因素。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拆遷安置房往往有“共有”人,房產的處置也應該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屬于共有的房屋在交易的過程中比單獨所有的房屋更具風險,因此共有房屋買賣風險也是比較大的。
    成都房產律師吳錦熤提醒: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qū)環(huán)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xié)議時

    查看全文↓ 2019-07-31 19:50:28

相關問題

  •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的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guī)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安置房可以買賣嗎?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guī)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qū)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1、安置房可否買賣主要是看土地證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是否能上市交易;能上市的是可以買的,不能上市交易則是小產權房,不適合買賣。由于是拆遷戶安置房是政府補貼給當事人的,所以必需是當事人才能辦到房產證,一般都比較長時間才能辦下來。拆遷戶安置房要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故要5年之后才能過戶而且要補完國有地稅;如果你一定要的話**好找個律師給你合同約定。2、拆遷戶安置房相對商品房要便宜點,但是有一定的風險。過戶的費用和商品房過戶費用一樣,但是要補完國有地稅,這個在交易的時候可以約定由賣方來交。3、如果要想辦理購房貸款,必須要有安置房當事人出面,其它人不能代款。買賣的風險是什么?現(xiàn)金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是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按規(guī)定5年內限制轉讓的房子。安置房買賣的風險很大,甚至沒有保障的。尚未去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guī)定,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甚大。如: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或者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不確定因素多,可能會出現(xiàn)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1、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xié)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2、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3、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發(fā),果如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過戶交易時先行過戶給他人,那么購買方就很實現(xiàn)購房母的了,只能主張債權了;4、在購買房等待過戶的漫長時間內,也有可能發(fā)生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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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而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xié)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xiàn)糾紛。風險可以分為:1、政策因素。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2、價格因素。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3、人的因素?!肮灿腥恕笔遣疬w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實際上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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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個拆遷辦清楚。二.你要問清楚,該戶主的產權是不是有限產權,比如說,有的拆遷戶跟他村里還有什么協(xié)議,他的產權有可能不是完全產權,那他就沒權賣。還有他的土地證是不是集體土地,因為集體土地必須要轉化成國有土地之后才能辦土地證,而沒有土地證,你也交易不成,所以,你要問清楚。三.確定這戶主是房屋的主人,很多是代賣的,這樣風險很大,所以建議必須一定要跟戶主本人簽協(xié)議。他的親人,比如說妻子什么的,都沒用。 四。收款一定要打欠條。五,如果有中介參與,一定要注意,核實該中介的資質和信息。同時,房主的信息在本地派出所也要核實,其房屋所有權的證明(一般是拆遷辦發(fā)給他的一種證明),也要到拆遷辦核實。 六,其他的費用方面的問題,盡量在合同中寫詳細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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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安置房可以買賣嗎?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對象包括城鎮(zhèn)居民被拆遷用戶和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業(yè)對拆遷對象的一種補償形式。安置房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fā)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qū)別,可自由上市,房產證也是肯定有的。有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而對于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只是拆遷后開發(fā)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xié)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xù),以免日收出現(xiàn)糾紛。(3)有的開發(fā)企業(yè)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多小區(qū)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二、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有哪些?(一)政策因素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二)價格因素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會找合同的漏洞來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根據(jù)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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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遷安置房是可以買賣的,只要有土地證,房產證,契稅證,三證齊全,就可以了。同一般商品房買賣沒有區(qū)別,但土地證必須是國有土地出讓,不能是集體土地,也不能是國有劃撥土地,劃撥土地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出讓手續(xù),并拿出土地的出讓費用,因土地位置不同,出讓費用是不一樣的,只有辦好了國有土地出讓的土地證的房產。才可以在市場上買賣。其他應該沒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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