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大產權”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剡w房就是發(fā)展商征收土地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一般回遷房的售價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價。回遷房與商品房一樣,都有房產證,有房產證的回遷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亦稱“鄉(xiāng)產權房”。該類房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全部3個回答>?? 農民安置房屬什么產權?誰知道呢?
152****3677 | 2019-06-25 1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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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97
農民的安置房能否進行不動產登記,從法理分析上應屬于登記范圍。理由如下: 一是不動產登記實際上就是物權登記,具體說是不可移動的物或定著物的權利登記,安置房屋即定著物,安置房是設立有前置條件的給予物,獲得安置房的人即獲得了相應的用益權或附帶條件的相應(有限)產權。
查看全文↓ 2019-06-25 15:49:43
應按照定著物予以登記。 二是不動產登記條例將房屋規(guī)定為應登記的定著物,但沒有規(guī)定安置房不屬于使用人的不動產,沒有在法限之外。
三是不動產登記條例是今年三月份剛出臺的行政法規(guī),尚未見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出臺,相信各地在實施中都會遇到這一問題,國家或地方政府會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來加以規(guī)范的。 -
137****3052
一、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道路建設、土地征用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房通常是在政府規(guī)定的區(qū)域以一定的價格、使用面積向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補償性住宅房屋。
在實際運作中,開發(fā)商為了盈利,在政府指定的回遷區(qū)域建設的房屋,往往多于補償性房屋,多余的這部分房產的性質就屬于普通的商品房了。
二、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在中國農村和城市郊區(qū)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用于銷售的住房。由于集體土地在使用權轉讓時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這類住房無法得到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的產權證,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委會頒發(fā),所以也稱“鄉(xiāng)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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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408
安置房不是商品房,不允許買賣,無法過戶。
查看全文↓ 2019-06-25 15:49:19
需要房主持有住房滿5年之后,憑安置協議繳納土地出讓金,契稅等稅費,辦理完畢商品房的房產證,契稅證明,出讓性質土地證,才可過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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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912
農村拆遷屬于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查看全文↓ 2019-06-25 15:49:11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tǒng)一規(guī)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yè)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是否通過流轉交易的改革目前處于探討階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guī)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xiāng)村變?yōu)槌侵写澹鞯夭疬w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yè)人口將轉為城鎮(zhèn)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
158****5725
一、是否為大產權房很容易判斷:
查看全文↓ 2019-06-25 15:49:04
1,我們所說的商品房(大產權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大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小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3,大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小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大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小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
5,大產權房是可以支持銀行按揭貸款的,小產權房是不能做銀行抵押貸款的。
二、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所以叫做“鄉(xiāng)產權”,又叫“小產權”。
三、鄉(xiāng)鎮(zhèn)政府發(fā)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fā)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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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一直再漲嘛,這個是不用說的,你想了解的是深圳小產權團購網的房源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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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土地性質開始解釋。(一)、土地根據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一類是集體土地。(二)、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1、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劃撥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核心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等等,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xù)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2、通過國有土地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通過國有土地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取得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在成本構成上的差別在于有沒有交出讓金。3、《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备鶕藯l法律規(guī)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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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找監(jiān)理簽合同之前就介入;如果你只是找驗房,幫你查看房屋質量問題的話,是在收到開發(fā)商通知交樓的時候請驗房師來驗房。因為沒交樓之前房子都沒建好,是不能驗房的,就算驗了也不是質量問題,開發(fā)商會說房子還沒建好呢,建好了就不會這樣了。所以等房子建好交樓的時候才可以請驗房師幫你驗房,鑒定房屋質量另外收樓驗房建議你找廣州惠康驗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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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購買,但相關規(guī)定得清楚。第一、政策因素。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價格因素。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第三、人的因素?!肮灿腥恕笔遣疬w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fā)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qū)環(huán)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居住問題,政府修建了專門的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享受土地劃撥、規(guī)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其供應對象為集體土地的被拆遷居民家庭。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大的特點在于購買對象特定和交易時間受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并且被拆遷人在取得拆遷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五年)無法將該房過戶給其他人。雖然拆遷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實際生活當中,由于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在民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拆遷安置房交易市場,甚至出現了批量收購此類房屋然后再轉賣牟利的“黃?!薄km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xù),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xù)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fā)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guī)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fā)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筆者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并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5買安置房有政策風險這類房屋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并加以規(guī)范,出現或抬高一些入市門檻,比如2004年6月開始由政府統(tǒng)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產權證辦理后五年內不能上市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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