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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違法嗎?借名買房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53****5710 | 2019-06-21 08:41:08

已有3個回答

  • 135****9063

    有關借名買房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那么,借名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樣?下文將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1、首先,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其次,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
    3、再次,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4、**后,如果銀行**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而且,即使登記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登記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二、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借名買房的背后,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于雙方在幕后簽訂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
    1、借名購買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這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合同法》有關委托代理方面的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理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愿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對于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中關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
    而有的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不屬于法律,亦不屬于法規(guī),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fā),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guī)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
    “借名買房”者,一定要認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那么**好不要購買,以免一旦發(fā)生糾紛,造成**后落得房財兩空。

    查看全文↓ 2019-06-21 08:41:51
  • 155****1673

    房子的權屬變動形式不滿足物權法對房屋權屬的形式要求,造成法律層面的產權人和實際層面的產權人不一致的形態(tài),從而引起諸多糾紛。目前問題在于,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法律并沒有提供清晰的裁判規(guī)則供實踐參考,這就導致了標準不一的裁判可能。
    1.《物權法》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br/>2.《民訴法司法解釋》二十四條:申請執(zhí)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執(zhí)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查看全文↓ 2019-06-21 08:41:43
  • 142****3883

    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fā)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
    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要想避免借名買房的風險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弄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
    如果所要購買的房屋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那么較好不要購買,以免發(fā)生糾紛,造成房錢兩空。
    二、簽訂“借名買房合同”需言明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借名買房人一般是實際出資人,因此,應當在借名買房合同中格外注明“經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等特殊條款,防止因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為日后發(fā)生糾紛埋下隱患。
    三、借名買房人控制買房手續(xù)材料、留存足夠的證據
    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務必保存好。這樣一旦名義產權人對借名買房合同的約定反悔,借名買房人就可以憑借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歸借名買房人所有。
    四、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
    為防止名義產權人違反借名買房合同的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在借名買房合同中較好約定:登記購房人不得過戶房屋、遲延過戶、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等等;如果出現此類違約情況,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樣就為雙方嚴格履行借名買房合同,提供了相對充分的法律保障。

    查看全文↓ 2019-06-21 08:41:35

相關問題

  • 1、借名買房合同或被確認無效,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購買其本人不具有資格的政策性住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2、借名人易發(fā)生“房錢兩空”的后果;3、出名人的資信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一旦借名人不按規(guī)定還款,銀行則不僅有權依據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責任。

  • 有以下幾種:(一)借名購房政策房。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即便買了,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也非常多。而且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糾紛時出資人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導致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時有發(fā)生。(二)借名購買普通房屋。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fā)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 借名買房是指真正的買房人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從表面上看是出名人購買了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實際上是借名人購買該房屋,支付了房款。在借名買房中,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1. 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意思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2. 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yōu)惠政策,在開發(fā)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建議大家不要借名買房。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好注明:“經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倍?,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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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借名買房所謂借名買房是指實際購房人出資,由名義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產權登記為名義購房人,實際購房人與名義購房人約定房屋產權歸實際購房人所有的買房形式。借名買房出現糾紛的情況比較多見,房地產限購無疑是當事人選擇借名買房的主要原因。二、確定借名買房雙方之間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借名買房出現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雙方沒有書面的借名協(xié)議,僅憑口頭約定在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的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則要就協(xié)議是否有效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第一:為了規(guī)避房地產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雖然實際購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但房地產限購政策并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借名協(xié)議是有效的,實際購房人有權憑借名協(xié)議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二:為了規(guī)避經濟適用房限購政策而借名買房,經適房政策保障的是社會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權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不符合購買經適房的主體通過借名買房協(xié)議而購買了經適房顯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這種借名協(xié)議是無效的。三、如果雙方協(xié)議無效怎么辦?如果借名協(xié)議無效,即借名買房程序不能執(zhí)行,實際購房人只能要求名義購房人返還購房款,無權要求確認房屋的產權歸其所有。但如果借名協(xié)議有效,則要判斷協(xié)議是否可以履行。若實際購房人在訴訟時已經取得了購房資格,則有權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產權歸自己所有,若實際購房人在訴訟時尚未取得購房資格,法院很難支持將房屋的產權判歸實際購房人所有,這種情況下實際購房人可以等到取得購房資格后再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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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借父母名買房歸誰1、看房產類型購房者如果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簽訂了借名購房協(xié)議,則該協(xié)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持。但一旦房屋已經被查封、過戶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過戶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房產類型的不同,處理結果也會不同,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則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協(xié)議,因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侵害其他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2、充足證據購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買的房子,但是不動產登記之后就發(fā)生物權效力,登記產權人就被推定為房產的所屬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產權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法院通常會綜合房屋的出資情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合同、房屋產權證的持有情況以及對于借名購房的事實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判斷。3、合同約定有的朋友在借名買房的時候會簽訂責任合同,合同畢竟僅是內部約定,尚須經過變更登記才發(fā)生物權效力,不能僅憑約定的債權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借名人向法院起訴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合同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依據合同約定辦理過戶,而并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其所屬。二、借名買房糾紛如何處理購房者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證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屬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屬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屬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否則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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