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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如何分配有規(guī)定嗎?

137****5551 | 2019-03-20 22:45:50

已有5個回答

  • 158****1081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后買的,若雙方對于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后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guī)定中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后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

    查看全文↓ 2019-03-20 22:46:55
  • 152****7581

    一、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婚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shù)額分割。
    二、離婚前,如何辦理房產過戶?
    如果有離婚意向,辦理房產分割可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房產證更名的方式實現(xiàn)房產份額的轉移。
    1.前提
    對房產分割歸屬無異議,已還完房貸且無其他抵押,有房產證。
    2.辦理流程
    (1)到場人:夫妻雙方;
    (2)辦理地點:當?shù)夭粍赢a登記中心;
    (3)所需資料:a.夫妻雙方身份證;b.房產證;c.結婚證原件;d.到場需填寫共有協(xié)議或產權變更協(xié)議。
    三、離婚后,如何辦理房產過戶?
    辦理完離婚手續(xù)再進行房產過戶也是可行的,需要離婚證以及約定房產歸屬的離婚協(xié)議。
    1.前提
    對房產分割歸屬無異議,已還完房貸且無其他抵押,有房產證,且離婚協(xié)議有明確的房產歸屬。
    2.辦理流程
    (1)到場人:夫妻雙方;
    (2)辦理地點:當?shù)夭粍赢a登記中心;
    (3)所需資料:a.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原件;b.申請人身份證明;c.房產證;d.離婚證、經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xié)議
    3.其他注意事項
    (1)委托他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雙方身份證明。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登記的,需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此時監(jiān)護人需提供本人和被監(jiān)護人的身份證明、監(jiān)護關系證明、人民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
    四、協(xié)商不成,房產分割如何解決?
    上述兩種情況都基于夫妻協(xié)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可能就需要想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判決房產歸屬。判決后,攜帶人民法院的判決文書到當?shù)夭粍赢a登記中心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所需資料為:a.夫妻雙方身份證;b.房產證;c.離婚證;d.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一般來講,房產證上只要有配偶的名字,離婚配偶都是有權利分割房產的。所以婚姻存續(xù)期間更名,一定要慎重對待,以免以后帶來糾紛。

    查看全文↓ 2019-03-20 22:46:48
  • 152****1312

    問:**是兩個人共同付的,錢是結婚前付的,但是房產本是結婚后給的,請問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如果婚前交款發(fā)票有的話,怎么分割,法律上怎么分割?
    答:毫無疑問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有一點復雜,具體來說:
    婚前**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應該是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也就是說:法院會查明夫妻各方分別投入的**金額,再計算其分別占房屋總價的比例,再根據(jù)房屋現(xiàn)值的來分別確定各方的應得的價值;
    婚后月供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與婚前**部分不同的是——該部分是共同共有,也就是說;該部分價值,夫妻兩人大體各占一半的份額。

    查看全文↓ 2019-03-20 22:46:39
  • 142****7929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jù)《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tài)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fā)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xù)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xiàn)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jù)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jù)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jù)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
    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jù)《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jù)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jù)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jù)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查看全文↓ 2019-03-20 22:46:29
  • 135****8796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jù),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查看全文↓ 2019-03-20 2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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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的房產分割原則:關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處理方法,2001年新婚姻法僅有一條原則性規(guī)定,而且該規(guī)定也并非僅僅針對離婚房產分割。即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jù)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是新婚姻法規(guī)定的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一項基本原則。關于此項原則的適用,我們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新婚姻法把照顧“子女”放在了照顧“女方”權益的前面。這意味著如果夫妻離婚,而法院可能判決子女隨男方共同生活,那么男方在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面的照顧可能高于女方在離婚房產分割方面的照顧;這還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歸屬及房產分割比例問題時,擁有小孩撫養(yǎng)權的男方可能占得更多優(yōu)勢。在此項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的基礎上,就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但是,無論是夫妻競價支付房屋折價款,還是拍賣分割房屋拍賣款,夫妻雙方關于房產價值的實際獲得比例必須符合“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關于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采用競價方法確定房產權利歸屬的處理,應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權益為原則。在處理共有房產時,當事人提出采用競價方法確定房產權利歸屬,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予準許:其一,雙方同意競價;其二,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上海高院關于競價規(guī)則司法適用的指導意見之所以設定夫妻雙方采用競價方法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必須滿足“雙方同意競價”和“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兩個基本條件,原因在于競價規(guī)則排斥了夫妻離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權益”的基本法律原則。即便競價規(guī)則從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考慮到子女、女方及生活困難一方的法定利益,那么通過競價來處理房產分割問題就顯的不那么公平了。由此可見,“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在上海法院處理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時巨大的司法指導意義。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終究是原則,落實到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具體案例上來,不同的法官對這一原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審判尺度。另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離婚房產分割應當照顧婚姻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活、居住困難的一方原則等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指導上?;鶎臃ㄔ禾幚矸蚱揠x婚房產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則不止一個。那么,這些原則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如何適用,多項原則如何在同一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同時適用,針對這些問題,我國現(xiàn)有法律、司法解釋至今沒有明確的說法。當事人在具體離婚案件中,如何才能說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則分割房產,如何才能實現(xiàn)自己的財產利益**大化,這就需要一定訴訟謀略,需要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專業(yè)離婚房產分割律師的指導下,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就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方面做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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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2,房子若是婚后買的,若雙方對于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后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后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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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要看房產是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還是婚前?;榍胺慨a屬于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2.該房產是否是父母欠款,雙方在父母名下。父母全款贈予子女的不法院分割。3.該房產是否在婚后加上夫妻另一方名字,加上了,屬于自愿贈予,沒加上還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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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分一半,方法上,法律適用與以下方法判決。房產戶主名是男方,房產判給男方所持有,房產價值30萬,男方出15萬給女方。房產房主名是女方,方式相反。房產名是男女雙方,可以協(xié)商處理,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法院起訴,由法院做出判決,一般法院會依據(jù)照顧女方的原則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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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入贅女婿,受農村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規(guī)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3、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規(guī)民約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農村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 4、鎮(zhèn)辦企業(yè)單位退養(yǎng)人員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有些鎮(zhèn)辦企業(yè)倒閉解散,對企業(yè)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即沒有退休養(yǎng)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zhèn)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戶口也遷**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 5、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這些人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遷回居住時,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組沒有分給他們責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也沒有分給他們。 6、全家移居城鎮(zhèn)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有的村民雖然戶口仍留在農村,人卻常年在外務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鎮(zhèn)生活,未在村里盡任何義務,當村上要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又回來請求其權利,這自然會引起村民不滿,村民小組往往也會不同意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嬰兒出生和村民死亡時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組以嬰兒出生時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時村民已死亡為由拒不分給征地補償款。 二、爭議的焦點 從征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征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zhí)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fā)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們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如,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fā)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fā)放,有的分若干年發(fā)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fā)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的土地,補償安置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方式 1、對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币约案=ㄊ嵤D女保障法的有關規(guī)定,農村婦女與城鎮(zhèn)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zhèn)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銷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補償?shù)臋嗬?,對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2、對于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guī)民約效力的發(fā)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于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guī)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3、對于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qū)別。否則,如果不加區(qū)分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給予分配土地征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勵。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數(shù)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規(guī)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決定。 4、對于鎮(zhèn)辦企業(yè)單位退養(yǎng)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yǎng)老金,也不享有城鎮(zhèn)居民所享有的“低?!焙汀吧绫!?,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而依據(jù)《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政策規(guī)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對于“回遷”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員,應當給予分配征地補償款。 5、對于全家移居城鎮(zhèn)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jù)《民法通則》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對于“遷出”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區(qū)分對待。 平等不是平均。對于“遷出”人員,不能一味地適用戶口屬地原則:履行了村民義務的,應當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未盡村民義務的應當少分獲不分。 6、對于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滅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已出生就應該分給。而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xù)享有民事權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guī)定,不應分給征地款。 因此,新生兒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議 鑒于有關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頻繁發(fā)生,以及由此引發(fā)的種種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努力: 1、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從風俗習慣,以防止濫用自治權力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 2、組織成立聯(lián)合督查組,以檢查各鎮(zhèn)、村、組對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力度和對征用土地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社會監(jiān)督; 3、主動進村入戶,指導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申請“**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穩(wěn)定農村社會; 4、組織失地農民通過就業(yè)培訓,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尋找就業(yè)機會,通過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鼓勵農民自謀職業(yè)、引導企業(yè)吸納失地農民。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農村集體土地不斷被征用開發(fā),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僅僅是其所引發(fā)的諸多問題中頗為突出的一個。能否解決好這一問題,事關農民生活的保障和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本文標簽:補償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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