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過了反訴期限,現(xiàn)在就不能反訴了
全部8個回答>商鋪合同糾紛案要怎么解決呢?
134****2033 | 2019-01-27 18:30:47
已有4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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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71
商鋪糾紛一般屬于民事糾紛,只能申請法院解決。
查看全文↓ 2019-01-27 18:31:36 -
131****9730
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訴
查看全文↓ 2019-01-27 18:31:31 -
138****0455
建議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只有訴訟解決,具體委托律師代理。
查看全文↓ 2019-01-27 18:3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ㄒ唬┰娴男彰?、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ǘ┍桓娴男彰?、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ㄈ┰V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ㄋ模┳C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133****5062
1、協(xié)商
查看全文↓ 2019-01-27 18:31:20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店面買賣合同糾紛,這是**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yún)f(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則仲裁協(xié)議在事后沒有達成。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請求司法解決。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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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啊!
全部6個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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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沈陽市皇姑區(qū)塔灣街xx號。 被告遼寧海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實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編號:0316-00113-j77)。合同約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845.70元的價格購買位于皇站區(qū)延河街72號海華苑11號242室住房及車庫一處,合同第七條對付款時間與付款額作了約定。分兩次付款,第一次于2001年8月27日前支付106950元,第二次于2001年9月27日前支付余下240000元。合同對違約責任亦作了相應規(guī)定。合同第十八條對物業(yè)管理也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雙方如期履行義務。原告進住后,認為被告未如實全面履行合同。2002年供暖并網(wǎng)時,該商品房未辦理熱網(wǎng)連接,原告認為這嚴重侵害了其權益,遂于2003年1月9日起訴來院。 二、原審法院的認定及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8月27日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編號0316-00113-077)。原告購買的是現(xiàn)房,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進住該爭議房。關于原告提出被告違約,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000元的主張,但是原告并未提出被告違反合同哪一條款,故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供暖問題,原告與沈陽市皇姑區(qū)海華物業(yè)管理所簽訂的“供暖合同”與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屬兩個不同法律關系,原告應另案訴訟;關于原告主張被告物業(yè)亂收費,經(jīng)查無實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在售樓時所作海報宣傳及承諾內容并未實現(xiàn),認為被告違約,經(jīng)本院審查,原、被告雙方所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沒有其內容。故海報宣傳及承諾并非雙方所必須遵守的合同條款,海報宣傳僅屬于訂立合同的要約邀請,其內容不寫進合同條款中,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被告承諾安裝電子門及24小時供暖未實際履行,屬于欺騙的主張,經(jīng)本院審查,原、被告雙方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此項條款,故對原告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安裝可視對講電話,僅在2002年5月安裝監(jiān)視器,不是可視電話對講門的主張,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安裝何種型號對講電話或監(jiān)視器。故被告并未違反合同條款,故不應認定被告合同違約。關于原告提出的2001年到2002年度供暖一直不好及物業(yè)收費收取拆改抵押金1000元之后一年才返還以及被告收取采暖費一次性收取2年不妥,應一年一交等事宜系與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反映解決。關于原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于清、馬秀平、張咸卓,李雅濱、張晶、王永恒、于春宇、韓書寶等證人向法院作證。上述證人均反映供暖問題及房屋質量問題。但其所述均系證人本人房屋問題,并未證實原告訴訟主張。故上述證人證言依據(jù)**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jù)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解釋,不能證明原告房屋有質量問題。另外,被告在訴訟中向法院已提交了“東燃住宅”1號2號樓優(yōu)質工程認證書復印件及竣工驗收備案書復印件,可以作為本案證據(jù)采信。關于原告主張其爭議房質量不合格沒有相應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這一訴訟主張。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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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辦證的責任認定 原告:葉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安華、陳文清,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基本案情 原告葉某與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以下簡稱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03年10月31日,合同第十五條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買受人不退房的,每逾期一天,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房產(chǎn)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通知原告入住,原告于同年11月6日領取了房屋鑰匙,實際使用該房屋。 原告訴稱:被告應于2004年1月1日前為原告辦理好房產(chǎn)證,而被告于2005年8月19日才向原告發(fā)出辦證通知,至今尚未辦妥原告的房產(chǎn)證,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總房價款為基數(shù)每日萬分之三支付逾期辦理房產(chǎn)證的違約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即2005年8月30日。 房產(chǎn)公司答辯稱:被告“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以下簡稱報備)后,原告憑有關手續(xù)即可辦理房產(chǎn)證,被告并沒有為原告辦理產(chǎn)權證的義務。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報備,主要是由于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按合同第15條的規(guī)定,對此延誤的時間不屬被告的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該段時間的違約責任。本案房產(chǎn)竣工驗收后,為取得辦理產(chǎn)權證所需的資料,被告必須按政府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各項驗收、審批、審核手續(xù)后才能報備。被告實際交房時間為2003年11月6日,被告辦理權屬登記資料報產(chǎn)權登記機關備案的時間為2005年3月23日,期間共503天。其中,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公開承諾辦理各項驗收、審批、審核手續(xù)共需134天。而實際上被告在辦理報備過程中,因政府部門延誤的時間達 183天,因建設銀行廣西區(qū)分行造價審計所用時間為172天,因廣西某房地產(chǎn)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測繪所用時間為76天,共計 565天??鄢?nbsp;2004年 3月26日至2004年 9月13日期間的交叉時間172天,剩余393天,這些時間并非被告原因造成的,合同約定的60天為雙方認可的報備時間應包含在政府各職能部門審批時間中,故被告報備的合理時間應是交房后的第393天,即2004年12月9日,因此,被告實際逾期報備時間為110天。其次,被告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按合同的約定將商品房交付給原告,原告也已居住使用。被告逾期報備,并未影響原告對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從實際情況來看也沒有造成原告的任何損失,因此,合同中約定按總房款每日萬分之三支付原告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以及**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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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有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并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準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理1、關于解除合同的條件:通常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1)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2)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3)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4)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①出租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④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經(jīng)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繼續(xù)使用的動產(chǎn)裝修由承租人拆走,對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動產(chǎn)裝修,如承租人對裝修問題提出訴訟請求并提出評估申請,法院應委托評估機構對裝修予以評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于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3、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1)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2)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4、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1)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2)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一)房屋使用費的處理。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給付,而按照指導租金標準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費,指導租金高于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的,以較低者計。當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對于糾紛發(fā)生前承租人已按無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導租金的部分,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1、因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有損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應判收繳國庫;2、其它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無權要求返還。(二)承租人裝修物的處理。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裝修物能拆則拆,不能拆的,對出租人可用部分經(jīng)評估折舊后由出租人承頂;其余部分經(jīng)評估折舊后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比例予以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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