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市場本無所謂優(yōu)良中差的分級,但是如果因為目前的房價虛高指責房地產市場的不公平性,另立爐灶,借此來搞個人集資建房,這是不符合市場發(fā)展規(guī)律的行為。雖然集資建房聽起來不錯,但經不起推敲的,各方各面的問題都會發(fā)生的,所以國家暫時是不提倡個人集資建房的。但是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
全部3個回答>??國家允許集體集資建房嗎?
136****6499 | 2018-12-08 13: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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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491
請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雖然有點長,但是是高分哈,不詳細不行啊。我盡量分段分開一點,層次分明一點。
查看全文↓ 2018-12-08 13:43:50
其實你對集資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誤解。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
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托建設單位開發(fā)建設。由于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fā)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區(qū)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fā)等問題。故建設部發(fā)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zhèn)區(qū)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zhèn)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chuàng)造財富的執(zhí)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tài)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huán)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托開發(fā)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
單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guī)定,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tǒng)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個人集資建房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從總體政策上來看還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頒發(fā)的《關于全面推進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問題。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的改革,就是把現行由國家、企業(yè)統(tǒng)包的住房投資體制,轉換成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住房投資體制。各地政府應大力支持單位或個人的集資、合作建房,特別是結合“解?!薄ⅰ敖饫А边M行的集資、合作建房。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城建、規(guī)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支持,通過減免稅費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價?!?1994年7月18日,由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xù)發(fā)展住房合作社,在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zhèn)危舊住房改造?!币陨蠌恼呱详U述了國家對個人集資建房的態(tài)度是鼓勵與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據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這兩個法律是目前我國對城市建設管理的**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適用各種建筑物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立項許可、施工審批等法律。在這兩部法律中,沒有任何禁止個人可以建房的規(guī)定。 -
145****4896
雖然國家嚴令小產權房存在,但是有很多企業(yè)或者單位,為了給職工謀取福利,都自己在單位閑置的空地,自籌資金自建房,如果不是為了孩子上學 這種房子存在還是挺不錯的,畢竟為民解決了很大的生活 問題嘛
查看全文↓ 2018-12-08 13:43:04 -
133****3490
截止2018年,個人集資建房沒有法律依據,國家暫時是不提倡個人集資建房的。
查看全文↓ 2018-12-08 13:42:43
個人集資建房,是指以各人為單位,親戚、朋友和同事等之間自利性質的合作建房,其目的明確,合作的人員也相對固定,操作也很單純。
既沒有向集資者支付一分錢的利息,也沒有向不確定對象集資??偨Y起來說,就是所謂的自建自住,沒有售賣環(huán)節(jié)。
個人集資建房的成本不僅包括住房的工程建設成本,還要考慮籌集資金的機會成本,項目運營管理過程中的隱成本,更重要的是建設過程及消費過程中可能引發(fā)的風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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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guī)定,正常集資必須經過發(fā)改委批準,而非法集資則具備兩大特征,一是支付高額利息,二是向不確定對象集資,它嚴 重擾亂金融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顯而易見,個人集資建房其實屬于一種親戚朋友同事等之間自利性質的合作建房而已,其目的非常明確,合作人員也相對固定,操作也很單純。既沒有向集資者支付一分錢的利息,也沒有向不確定對象集資,這又怎么會與非法集資扯上關系呢?雖然也少不了將*集中起來,但不過是合作建房過程中的購買土地使用權、采購原材料等支付所必需。而在這個過程中,*的具體運轉也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集資建房者的*全部存在一家銀行,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銀行、開發(fā)商、地塊所在村委會四方全部到齊的情況下,才能對這筆*行使支配權。由此可見,此集資非彼集資,不過僅僅是借用集資之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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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FLOAT: none;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43,43,43);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應該是不允許的。不過鄭州仍允許單位集資建房。集資建房的單位必須是住房困難的企業(yè);企業(yè)必須有自用土地,且土地性質為劃撥的住宅用地,符合鄭州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集資人員必須是本企業(yè)職工,未享受過房改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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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允許單位集資建房嗎1、政策曾公開表示“只要單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設和土地使用規(guī)劃,即可自行建房分給沒有享受實物分房和貨幣分房的住房困難職工”,已逐漸淡出公眾視野,卻使一直存在的單位自建房問題再度陷入爭論的漩渦。2、在終結了貨幣分房的“98房改”重要文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簡稱23號文)中,可以看到對此的明確規(guī)定:“在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堅持節(jié)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xù)發(fā)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3、緊接23號文之后,國務院廳又轉發(fā)了《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支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文化團體和衛(wèi)生機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若干意見》的文件,要求積極支持這些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4、由于地方政府財力有限等原因,一些城市甚至出現了連夜排隊難求一房的場面,而單位自建房可以減少一個城市沒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的總量,客觀上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去解決那些沒有自建房條件的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政府也就允許單位集資建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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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停止審批機關集資建房項目作為任務之一,緣于去年8月建設部等三部委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制止違規(guī)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該通知規(guī)定,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已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準和集資款標準。同時,對住房面積已達到當地規(guī)定標準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超過當地規(guī)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zhí)行。對單位違規(guī)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建設部表示,各級監(jiān)察機關將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批準或實施集資合作建房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利用職權及其影響,以“委托代建”、“定向開發(fā)”等方式變相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專業(yè)的責任。凡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搞商品房開發(fā),對外銷售集資合作已建成住房的,要沒收非法所得,并從嚴處理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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