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嗎
全部53個回答>新婚姻法規(guī)定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嗎?
155****8527 | 2018-10-28 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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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885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查看全文↓ 2018-10-28 18:11:50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143****0699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只有夫或者妻一個人的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夫妻另有約定的,依約定上的規(guī)定辦。房子是你和丈夫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是屬于你們兩個人的;可如果你們在房子這一財產上具有其他的約定,就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查看全文↓ 2018-10-28 18:11:4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 -
154****1929
現在新婚姻法規(guī)定,主要還是按照房子具體是誰買的,還貸是誰還的,這些方面有爭議。
查看全文↓ 2018-10-28 18:11:34
像你這種情況,房子本身是屬于老公個人財產。
如果產證寫你一個人名字,產權名義上是歸你的,可是**后離婚的話,老公拿出相應買房子時候**,月供證據,還是會按照證據你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按照雙方份額判!
如果產證寫你們夫妻雙方名字,基本上是屬于二人共有,但是現在的產證都有雙方具體占房子比例的,比如5-5,4-6之分。你們也可以自己商量好,寫一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雙方簽字畫押,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個人意見:老公掙錢也不容易,你都說了,**他付,月供他還,**后產證上寫你名字,說明他很愛你。而你呢,應該也只是要個踏實、放心吧。那么既然兩個方法結果都是一樣,就選加名字,該分到的以后會分到,又能體現你的“度”和理解。何樂而不為呢! -
147****0135
1、分清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后財產:如果婚前就制備好了房子,那么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個公證,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在結婚后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guī)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么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0-28 18:11:26
2、父母出資買房,算誰的?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談個戀愛就能敲詐房子?如果還沒結婚,只是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分手后如何處置呢?無論是誰出錢購房的房屋,即使沒有書面約定,但存在婚前購房協議,那么協議有效,若中止共同購房,則按照協議,雙方各自取回所出房款。 -
138****4775
您好,這個不確定啊。都說房產證上寫名字,就是他的,或者她的,這是盲目的想法。這個要分很多很多情況的。讓我一一給你羅列出來(所說均有相應的司法判例)。
查看全文↓ 2018-10-28 18:11:21
戀愛期間以共同名義購買房屋并登記于雙方名下,且明確登記雙方占有份額性質為共同共有,應當認定為雙方對房屋共同共有;
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物業(yè)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雙方不具有家庭關系,應視為按份共有;
戀愛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考慮雙方實際出資進行分割;
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房屋共有性質的,應認定為按份共有;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房,分手后房屋出資應當返還;
雙方戀愛期間,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的買房并登記在女方名下,應當視為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分手的可請求女方返還;
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視為彩禮;戀愛關系終止時,另一方應返還出資方購買房屋的出資;
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對于婚前男方、女方全款買的房子屬于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委夫妻共同財產;
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婚前貸款買房,雙方一起還貸款的,房子歸屬不一定;
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女方名下的,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屬于子女個人;
當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時,男方或者女方是婚后全款買房子,如果另一半證明有房產出資,房子的歸屬不確定;
當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時,房子是婚后雙方共同貸款購買,應當認定是屬于兩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還貸的部分除了夫妻另有約定外,應視為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后倆人湊**一起付款,自然也視作共同財產);
當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時,但是該處房產是由父母出資購房贈與的,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認定為對夫妻的,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后父母無權索回;
房產證上有多個人的名字時,有父母、子女的,應當視為所有人的共同財產+所有人的共同債務+增值或者貶值也由他們共享或承擔;如果此時夫妻離婚的,房產分割是先析產,再分割(已支付的貸款本息中,如果僅用夫妻雙方婚后收入還款,這部分雙方父母或子女無權分割)
父母付款買房,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房子自然就是父母的;
父母貸款買房子,由子女婚后進行還款,子女離婚后,離婚子女一方可以要求父母返還并平均分割已支付的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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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仍然堅持了我國《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但是在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上進行了突破。簡單的來說就是“父母買房兒媳沒份,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而這點是完全不同于以往婚姻法解釋中所作出的規(guī)定。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眾所周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和自然增值,那么這一規(guī)定明確表明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財產,同時也表明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投資經營收益和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所共有。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鑒于中國國情,父母為了子女順利結婚并能夠更好的生活而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常常會傾其所有,注入他們畢生的積蓄,又出于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們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任何書面合同來明確表示房產沒有子女配偶的份額。因此,上述規(guī)定是合理的。 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針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問題,應充分考慮一方配偶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房產分配,對其配偶做出相對公平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礎上,尚未歸還的貸款由購買者繼續(xù)償還,作為產權登記者的個人債務,這樣處理不僅較易于操作,也同樣符合相對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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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共同財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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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婚后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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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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