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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新蓋的樓房離婚怎么分割

143****6209 | 2018-07-17 15:43:46

已有3個回答

  • 158****8434

    婚前買房,婚后加名,若購房一方可以提供相資料證明(銀行流水,購房收據等)房屋是本人購買的情況下,離婚時候房子可以歸本人婚前財產由本人所有,若婚前買的房子另一方有后期出資的,出資的金額需要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面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查看全文↓ 2018-07-17 15:45:53
  • 158****1296

    一、婚后新蓋的樓房離婚怎么分割
    妻婚后買并不一定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可能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因此,夫妻在離婚時,也不能對這部分財產要求進行分割。在財產分割方面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糾紛,此時建議可以委托專業(yè)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A、結婚登記前簽訂購房合同,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B、結婚登記前僅簽訂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款辦理貸款支付的,則該套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C、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D、結婚登記前支付房款**,余下辦理貸款支付,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的,則結婚登記后還貸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二、婚后買房房產怎樣分割
    A、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財產分割的;
    B、領證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購房,產證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則一方名下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份額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另案起訴分割房產。
    三、婚后買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我國新型的夫妻財產制度,明確規(guī)定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經營活動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個人財產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界定更加明晰。其中,新的《婚姻法》的**大突破是:規(guī)定了“約定優(yōu)先”的原則,鼓勵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由此一來,夫妻關于財產上的劃分也就一目了然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夫妻婚后買房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夫妻婚后買并不一定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可能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因此,夫妻在離婚時,也不能對這部分財產要求進行分割。如果您在財產分割糾紛有更多問題,華律網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查看全文↓ 2018-07-17 15:44:56
  • 158****5988

    一、婚后新蓋的樓房離婚怎么分割?
    婚后新蓋的樓房一般意義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財產的意見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xiàn)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guī)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yōu)?,財產多的一方變?yōu)?,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在男女雙方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為了保障夫妻雙方各自的權益。如果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婚內財產,另一方掌握證據在起訴時可以要求對方對自己進行賠償。婚后新蓋的樓房離婚怎么分割?原則上是雙方平均分配。

    查看全文↓ 2018-07-17 15:44:26

相關問題

  •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楹筚徺I的房子,分以下幾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5.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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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婚后,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購買的房子,無論是男方或者女方**,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男方的父母親出錢**的話,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如果**房款時講明,**款是贈與給兒子兒媳的話,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款是借給兒子兒婦的話,則離婚時對男方父母親的借款,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歸還**款。下面是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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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后名下房產的確權和分割,根據房子的產權登記、購買房產時間、還貸情況、資金來源的不同,再結合房產產權類型的多樣化、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式,我們來逐一剖析。一、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產現(xiàn)在父母掏錢付**,兒女出月供的方式很常見。離婚分割時,房產確權分割的種類也比較多:(1)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購房給子女,婚后取得房產證并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2)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付**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共同還款的部分則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付**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4)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特別注意,如果婚后該方在房產證上加入對方的名字,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5)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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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可以理解為其男方父母贈與男方的財產,即很明確只給男方(到時此點你們要說,如果女方有證明證明是給他們共同的再說),那么也就是男方個人財產付的了,離婚后按其夫妻共同還貸錢一人一半,取得房產權的人對未取得的進行補償,其**為男方個人財產,不得分配,只歸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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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購買房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婚后購房房款是一方父母出資,并明確是贈與夫妻中一方的(需相關證據)則屬于個人財產?!痘橐龇ā返谑邨l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針對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痘橐龇ā返谌艞l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解決方式需要更全面的信息才可做出判斷,建議您咨詢律師,獲得更有針對性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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