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價上漲容易導致出賣方違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第一類安置房房屋產(chǎn)權取得后,有五年的限制轉讓期,安置房屋下來的時候通常都是沒有取得產(chǎn)權證的,所以,與對方簽約后可能存在房屋不能轉讓的情況,盡管自己已經(jīng)住進去了,但是所有權不是自己的,可能存在房價上漲過快,從而對方因巨大利益違約的情況出現(xiàn)。2、共有人導致的風險。通常安置房補償,很少有一人補償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個人幾十平米,**后疊加起來共有一套房,這時候,購房的風險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買賣的風險都與“共有人”有關。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38條規(guī)定(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chǎn),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共有人如果反對出售房屋,通常會提前咨詢律師,主張其中的第四項和第六項,**終導致房屋買賣的無效。
全部3個回答>買的拆遷安置房怎么樣
143****7130 | 2018-07-16 14: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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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336
因為拆遷安置房的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之外,還受到當?shù)卣嚓P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
查看全文↓ 2018-07-16 14:47:29
按其土地使用權性質(zhì)的不同,拆遷安置房可以分為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房和城市拆遷安置房。一般來說農(nóng)村拆遷安置房屬于征地拆遷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屬于農(nóng)村集體所有,不能隨便買賣?!冻V菔姓鞯胤课莶疬w安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辦法》第15條也明確規(guī)定了:拆遷住宅房,采用統(tǒng)一安置、統(tǒng)一復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試行貨幣安置方式。統(tǒng)一安置房、統(tǒng)一復建房建設應依法向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而在城市中的拆遷安置房,根據(jù)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guī)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chǎn)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nèi)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chǎn)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chǎn),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進行拆遷安置房交易時,首先要明確拆遷安置房的性質(zhì)。
其次,拆遷安置房在交易時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明,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進行交易?本律師認為是可以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拆遷安置房的出賣人,完全可以通過《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等相關材料證明自己對拆遷安置房的權屬,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部分拆遷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較大風險。 -
158****6729
1、房價上漲容易導致出賣方違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第一類安置房房屋產(chǎn)權取得后,有五年的限制轉讓期,安置房屋下來的時候通常都是沒有取得產(chǎn)權證的,所以,與對方簽約后可能存在房屋不能轉讓的情況,盡管自己已經(jīng)住進去了,但是所有權不是自己的,可能存在房價上漲過快,從而對方因巨大利益違約的情況出現(xiàn)。
查看全文↓ 2018-07-16 14:47:00
2、共有人導致的風險。通常安置房補償,很少有一人補償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個人幾十平米,**后疊加起來共有一套房,這時候,購房的風險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買賣的風險都與“共有人”有關。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38條規(guī)定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chǎn)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chǎn),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共有人如果反對出售房屋,通常會提前咨詢律師,主張其中的第四項和第六項,**終導致房屋買賣的無效。 -
156****8414
1、房價上漲容易導致出賣方違約。
查看全文↓ 2018-07-16 14:46:31
根據(jù)各地方性法規(guī)和司法實踐,第一類安置房房屋產(chǎn)權取得后,有五年的限制轉讓期,安置房屋下來的時候通常都是沒有取得產(chǎn)權證的,所以,與對方簽約后可能存在房屋不能轉讓的情況,盡管自己已經(jīng)住進去了,但是所有權不是自己的,若存在房價上漲過快,從而對方因巨大利益違約的情況出現(xiàn)。
2、共有人導致的風險。
通常安置房補償,很少有一人增加補償一套房的,大多是一家人每個人幾十平米,**后疊加起來共有一套房,在這種情況下,購房的風險就大很多了,在日常中碰到的大部分安置房買賣的風險都與“共有人”有關。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有的房產(chǎn)在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以及房產(chǎn)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是不允許轉讓的。
共有人如果反對出售房屋,**終導致房屋買賣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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