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國土部門書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體和農戶(二)當地政府國土部門對擬征土地的現(xiàn)狀進行調查并且調查結果由三方主體(村集體、農戶、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三)征求村民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四)擬定“一書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報、審批(五)張貼“二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六)就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二次”征求村民意見和聽證(七)將修改后的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上報并審批(八)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九)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十)交付土地,在搬遷期內完成搬遷二問:國家不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不論新房還是舊房,一律按統(tǒng)一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合法嗎?答:不合法也不合理,農村房屋補的是房屋的重建成本價,精裝房和簡裝房、老房子和新房子、土木結構的房子和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子,補償款肯定是不一樣的;拆遷方應當依法對房屋進行評估,并把評估報告單交到老百姓手中,讓他們對評估結果沒有異議。三問:征收耕地的補償包括什么?標準怎樣?答:農田是農民賴以為生的經濟基礎,一年到頭以在地里種糧食賣錢為生,如果政府一次性買斷耕地,那么后續(xù)的生活何以為繼?!考慮到這點,法律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其中:(一) 土地補償費=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二) 人員安置補助費=需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三) 地上附著物,一般為蔬菜大棚、房子等建筑物或構筑物,補償的建筑成本價,具體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規(guī)定。(四) 青苗費,一般根據田地被征收時地上種的什么農作物為準進行補償,具體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政府規(guī)定。注:平均年產值就是每畝地種植莊稼的每年的年產量,對此**清楚的莫過于老百姓自己了;人員安置補助費,在實踐中根據安置主體來發(fā)放安置費用,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給村民本人或征得村民同意后用來購買保險。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得30倍。對于土地補償費用,村集體可能會扣留一部分,但是比例一般是20%-30%,如果一分土地補償費都不給或給的很少,那就是不合理的。四問: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只會找房東談,那么我們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答:先看租賃合同對此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定。如果尚在租賃期,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有使用權,拆遷人應尋找周轉房予以過渡安置,雙方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原租賃合同也應進行相應修改;如租期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并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承租人可獲得的法定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損失(有營業(yè)執(zhí)照,屬合法經營)、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和過渡安置費。五問:簽訂協(xié)議后,拆遷方不履約,我該如何維權?答:起訴對方,要求依約履行,拒絕履行的,可以采取劃撥款項或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式予以強制履行。六問:簽協(xié)議后,拆遷款遲遲不到位,對此法律有期限規(guī)定嗎?答:《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七問:拆遷辦威脅要強拆,這時我們委托專業(yè)拆遷律師的話,能不能阻止強拆的發(fā)生?答:真要強拆的話,說實話是誰也阻止不了的,現(xiàn)在要做的就是抓緊時間請專業(yè)的拆遷律師介入,盡可能多的收集強拆證據,以便為后續(xù)法律程序的啟動做準備。八問:可以享有安置補償份額的主體如何界定?答:“以戶口為主,是否在被拆遷房常住為輔”。至于新出生嬰兒、出嫁女、上門女婿等特殊主體是否有補償份額,還要考慮當地政策。九問:我懷疑政府違法占地,該怎么去查處?答:先到當地政府官網查看一下有沒有相關文件的公示,沒有的話就要在拆遷律師的指導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十問:對補償不滿意,我該怎么辦?答:京平律師在此鄭重提醒廣大被拆遷戶們:必須在法定的維權期內行使法律賦予的訴權,及時和專業(yè)的拆遷律師聯(lián)系,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拿到本應屬于我們的拆遷補償款。
全部4個回答>?? 征地問題國家如何解決
145****6013 | 2018-07-13 1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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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291
核心內容: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問題?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創(chuàng)新補償模式或者安置方式,增加村民征地拆遷積極性,實行股份制等等。在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解決征地拆遷問題的對策。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37:12
征地拆遷中解決問題的方法及對策
根據對寇家塬鎮(zhèn)的拆遷補償工作的調查,以及其存在的問題,我們覺得要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征地中存在的這些問題,關鍵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而且征地的具體工作要做到人性化、具體化,多為農民著想,多為農民服務,多做農民工作。所以要解決以上一系列的問題,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干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guī)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guī)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guī)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絡,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guī)占地建房之風。
一是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告知他們享有的權利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同時,告知他們應盡的義務,引導農民依法辦事,重德為人,服從國家建設需要,配合拆遷,是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如復印些宣傳冊,寫明征地的用處,過程,以及補償的具體標準,政府的具體政策等等,使村民真實具體的掌握征地拆遷工程。
二是要建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怎樣拆遷、如何安置補償和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都應該向被拆遷戶公示,主動接受公眾監(jiān)督,給被拆遷人一個平等的權利。
三是完善拆遷程序,規(guī)范拆遷具體操作行為。在拆遷安置具體操作中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wěn)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遷工程成為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共贏工程。
四是基層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實讓村民明白拆遷的重大意義和帶來的好處。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應多和農民接觸,多了解農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數的村干部,其作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熟人社會中的農村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只要我們工作人員和村干部不嫌麻煩,耐心、細致的宣傳黨的政策,宣傳征地的意義,宣傳拆遷法律,甚至一家一戶的走訪,一個人一個人的做思想工作,尤其是做好上訪戶、困難戶的工作,只要我們用真心,用真情,相信我們大多數善良的農民是一定會支持政府的建設工作而接受拆遷征地的。
?。ǘ┩晟葡嚓P法律法規(guī),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guī)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guī)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xiàn)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guī)范征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ㄈ﹦?chuàng)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于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wěn)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根本的要著眼于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fā)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fā)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一是實行國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導被征地農民入股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采用按批準面積的10%左右土地作為安置人員的“村留地”,用以發(fā)展二、三產業(yè),在“村留地”上辦經濟實體,一方面解決了部分農民就業(yè)問題,另一方面從根本上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二是加強技能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就業(yè)技能。
三是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努力為老、弱、病、殘農民提供生活保障。目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都在征地補償費中留成了一定比例的補償款,應當用于農民的安置保障方面,同時投入發(fā)展再生產。在寇家塬鎮(zhèn)普遍存在村民嫌補償費過低,其實根據調查補償費是根據陜西省統(tǒng)一文件的規(guī)定,其并不低,真正原因在于補償模式太單一,使村民對僅有的金錢有一種不安全感,因此,在征地中要創(chuàng)新安置方式或補償模式,如在建設項目中,政府應對被征地人員的居住、工作、就業(yè)、上學、醫(yī)療等基本生存條件上給予特殊的優(yōu)惠或照顧,使其不僅僅得到金錢,還有其它的安置。如寇家塬鎮(zhèn),其居住房拆遷的,應當按人口無償提供其基本面積的住房;原承包土地的,應無償提供其相類似條件的同樣面積的承包土地,并無償辦理戶口轉移、轉學、轉移等手續(xù),還有征用村民的棗樹地的,更應給予村民更多的優(yōu)惠政策。
(四)在開發(fā)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zhèn)橫溝村溫泉旅游開發(fā)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fā)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fā)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后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fā)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xiàn)共贏。同時,在以后的旅游業(yè)或相關產業(yè)發(fā)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yōu)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總之,農村征地拆遷工作是推進新農村建設,完善農村基礎設施以及促進農村發(fā)展,幫助農民致富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相關部門以及人員要在想農民所想,急農民所急得基礎上,以人性化的手段,認真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切實貫徹黨和國家的政策,創(chuàng)新征地補償新模式,以認真、積極、耐心的態(tài)度做好這項工作,爭取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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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345
一、當前我國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36:49
第一,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的土地征收范圍。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边@些規(guī)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的。然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不是為了 “公共利益需要”。如何界定并未做出明確解釋和規(guī)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guī)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同時,《憲法》與《土地管理法》在賦予政府征地權的同時,并未對這種權力設置范圍及其行使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明,導致征地行為缺乏規(guī)范,**終可能導致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第二,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忽略了農民的土地發(fā)展權。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雖然國家在對農地征收補償的標準上兼顧了權益性和保障性補償,但是從發(fā)展的角度看,這種補償是靜態(tài)的,沒有體現(xiàn)出土地隨著社會發(fā)展其自身價值的變化過程,也沒有考慮到農業(yè)生產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等因素。同時,《土地管理法》僅就補償的上限和補償的范圍作了大致規(guī)定,并不精準,現(xiàn)實操作中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導致農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響。
第三,農地征收程序不規(guī)范,農民參與程度較低。我國現(xiàn)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有關征收程序的規(guī)定僅僅是針對耕地保護,而沒有充分體現(xiàn)出對農民的權利保護。在征地過程中村民的參與十分有限,有關征地的解釋工作過于粗糙,流于形式,造成農戶對村委會的不信任,即使是足額補償仍然心存疑慮。
第四、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民土地被肆意征用,社會上便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
第五,缺乏獨立的征地補償費評定機構及糾紛調解仲裁機構。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中尚未規(guī)定設立獨立的征地補償費評定機構,征地雙方在確定補償費意見不一致時,沒有獨立的權威機構做出裁定。同時,由于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沒有將司法審查納入到土地征收糾紛處理機制之內,法院往往不受理這類土地糾紛的訴訟。這樣一來,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同時又是糾紛的調解者,從而使得糾紛的調解或仲裁缺乏公正性,常常導致民眾在有異議時求告無門。
以上有關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xiàn)諸多的問題,并非是單一存在的,而是互相關聯(lián)、交叉共生的。因此必須綜合考慮解決的方案。
二、我國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剖析
(一)立法滯后于經濟的發(fā)展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從建國后沿用至今,雖然《土地管理法》從發(fā)布實施到2004年以來進行了多次修改,但對土地征收的規(guī)定未做過多的修改。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了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yè)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法律上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法律限制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土地市場,只有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方可進入市場,集體土地的市場價值沒有被充分認識。雖然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在試點當中,但尚未普遍推行。由于立法的滯后,加之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yè)化和城鎮(zhèn)化進程當中,因發(fā)展需要,對集體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導致土地征收較多,征地過程中的問題比較突出。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特別是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已經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進程已經很不適應。
(二)對失地農民的權利保護意識缺失
長期以來,我國將土地征收視為公共利益需要,一味地強調集體和個人為公共利益做出犧牲,導致對集體及個人的土地權利重視不夠。土地作為具有使用效能的資源,從法律意義上說,是一種物權,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
(三)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guī)定
土地征收屬于一種行政行為,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我國憲法中雖規(guī)定征收是依“法律規(guī)定”進行,但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較簡單、粗糙;規(guī)定不夠明確、清晰;土地征收程序在法律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政府在決定土地規(guī)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用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而且并未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土地價格的上升而增長;在糾紛發(fā)生時,缺乏相應的權利救濟程序,失地農民的利益訴求缺乏有效渠道。 -
155****2869
人地矛盾是當前我國面臨的**嚴重的問題,目前的土地改革工作就是為了能夠解決人地矛盾,規(guī)范農村土地使用,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但農民土地權益遭到損害的重災區(qū)還是在農村征地拆遷過程中,由于土地補償與土地**不平等、土地強征等問題頻發(fā),嚴重影響到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所以進入到2018年之后國家就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進行了調整,實現(xiàn)征地補償多樣化,提高農民土地征收補償,保障農民朋友的權益!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36:34
今日關于土地征收及補償方面,**高人民法院又提出將會盡快出臺相關政策來明確征地的補償范圍,形式以及標準,給予土地被征收者公平合理的補償,無論是在城市征地拆遷,還是在農村的征地拆遷過程,都沒有比較統(tǒng)一的補償標準,這也是導致農村征地矛盾頻發(fā)的主要原因,而出臺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必然會減少征地矛盾的發(fā)生,保障農民朋友的權益!
除開征地補償,在征地過程中強拆問題也屢屢發(fā)生,嚴重侵犯了農民的朋友相關權益,所以**高人民法院也指出要解決農村強征強拆問題,其實在2018年國家出臺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就指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尊重農民自愿,表廠標準雙方協(xié)商,先補償后拆遷等原則,將禁止強拆行為出現(xiàn),如果在土地征收過程種出現(xiàn)違規(guī)違法強拆或者黑社會勢力參與強拆等問題,相關人員都將會遭到處罰!
土地征收補償規(guī)范以及禁止強拆強征主要是為了保障農民朋友的權益,但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許多農民朋友都存在違規(guī)違法搶建等問題,而此類問題也將會成為重點整治對象,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農民朋友搶建搶修的房屋及其建筑設施都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申請,是屬于違規(guī)違建行為,此類建筑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規(guī)定,將會進行拆除,同時如果在搶修搶建過程中造成土地損害,根據《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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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征地拆遷一般對于農民來說都不同程度有著一種機遇,一般都是利大于弊,大多數人的思想還是積極向上的,如果說釘子戶必定是少數,先讓多數人滿意了,釘子戶肯定有他釘的原因,對癥下藥,單個解決,看他有什么難處,必定一個企業(yè)的能力要遠比一個農戶強,在難度不太大的情況下,解決了工作不就完成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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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原因征地拆遷是指在工程項目或開發(fā)項目中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遷等,補償項目基本有四類,一是土地補償,二是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償,三是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四是房屋拆遷補償,在現(xiàn)有制度下,該鎮(zhèn)征地中還是出現(xiàn)征不到地、上訪等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宣傳工作不到位。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zhèn)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后溫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游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里相關產業(yè)的一系列發(fā)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xiàn)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zhèn)里和村里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征地拆遷。(二)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tài)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guī)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xiàn)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征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征地難。(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fā)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fā)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該鎮(zhèn)就是每畝地補償款**多2.2萬,還有每畝1.9、1.2、1萬等,發(fā)錢就不管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一些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這種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種地為生的農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會導致土地難以征用。(四)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由于拆遷時間、區(qū)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的開發(fā)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后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xiāng)與鄉(xiāng)、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搭建違章建筑、拖延拆遷時間等情況比較突出。目前拆遷中普遍存在農民一旦得知要拆遷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擊裝修和突擊搭建,想盡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積,還有部分拆遷戶甚至采取改變原房屋用途,臨時用作店面、廠房等非住宅,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補償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優(yōu)惠,當愿望不能滿足時,就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zhàn)拖延時間,討價還價迫使拆遷人做出讓步,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遷補償難以平衡。還有村民之間補償標準不統(tǒng)一,導致村民怨聲載道,由此對征地拆遷產生抵觸,使征地工作出現(xiàn)問題。(五)合法的拆遷也導致村民上訪,村民上訪就導致工作停止?,F(xiàn)在一些村民對基層拆遷政策不了解,亂上訪,而一經上訪,做基層工作的領導干部就要受批評、挨處分,從而影響其政績,所以領導怕上訪,就寧愿不搞項目,也不愿叫上訪,這就導致基層難以開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遷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眾多、范圍廣,少數村民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訪,從而影響發(fā)展大局。所以該鎮(zhèn)的領導也很為難,本來三項征地工程項目都是利國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還是上訪、鬧事,導致上面批示,領導怕影響政績或社會穩(wěn)定,就不得不暫停一些村民的征地,這樣不僅使工作難以開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設項目不得不停工。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問題(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干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guī)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guī)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guī)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絡,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guī)占地建房之風。(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guī)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guī)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xiàn)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guī)范征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三)創(chuàng)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于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wěn)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根本的要著眼于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fā)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fā)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四)在開發(fā)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zhèn)橫溝村溫泉旅游開發(fā)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fā)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fā)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后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fā)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xiàn)共贏。同時,在以后的旅游業(yè)或相關產業(yè)發(fā)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yōu)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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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征地糾紛如何解決答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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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原因征地拆遷是指在工程項目或開發(fā)項目中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遷等,補償項目基本有四類,一是土地補償,二是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償,三是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四是房屋拆遷補償,在現(xiàn)有制度下,該鎮(zhèn)征地中還是出現(xiàn)征不到地、上訪等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宣傳工作不到位。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但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zhèn)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而沿黃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后溫泉工程更是橫溝村村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游投資建設,可以帶動村里相關產業(yè)的一系列發(fā)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費都是村民未來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xiàn)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鎮(zhèn)里和村里的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征地拆遷。(二)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首先,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對農民房屋的私有財產權,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tài)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guī)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地方政府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的資格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私有房屋財產,這種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導致拆遷中出現(xiàn)許多暴力。其次,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也是許多村民接受不了,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征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些都導致征地難。(三)補償方式相對單一。當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fā)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數錢就完事。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造冊發(fā)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該鎮(zhèn)就是每畝地補償款**多2.2萬,還有每畝1.9、1.2、1萬等,發(fā)錢就不管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暫時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征地工作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一些農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謀生手段,加上農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著落,終將成為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這種單一的金錢補償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種地為生的農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會導致土地難以征用。(四)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由于拆遷時間、區(qū)域的不同,特別是隨著城市建設,開發(fā)區(qū)和工業(yè)園區(qū)的開發(fā)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需要,地方政府對農民建房先后分批進行了控制,造成了農民建房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相差懸殊,同時造成鄉(xiāng)與鄉(xiāng)、村與村、戶與戶的農民得到補償價格、安置房面積相差懸殊,貧富差別越來越大。搭建違章建筑、拖延拆遷時間等情況比較突出。目前拆遷中普遍存在農民一旦得知要拆遷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擊裝修和突擊搭建,想盡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積,還有部分拆遷戶甚至采取改變原房屋用途,臨時用作店面、廠房等非住宅,他們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補償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優(yōu)惠,當愿望不能滿足時,就有人與拆遷人打持久戰(zhàn)拖延時間,討價還價迫使拆遷人做出讓步,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遷補償難以平衡。還有村民之間補償標準不統(tǒng)一,導致村民怨聲載道,由此對征地拆遷產生抵觸,使征地工作出現(xiàn)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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