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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共同購房協(xié)議有效嗎?

151****1640 | 2018-06-09 22:50:39

已有3個回答

  • 158****7460

    購房合同無效。因為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出賣人也就是所有產權人與買受人都必須在場簽字,若出賣人是夫妻共有財產而一方因故無法在場,則必須要有公證委托書,委托夫妻一方代簽才行。
    若如你所提問的那樣買受人只與出賣人其中一方簽訂買賣合約,不管買受人是不是善意,這合同都是無效的。

    查看全文↓ 2018-06-09 22:51:47
  • 131****9152

    如您們雙方簽訂相關協(xié)議,其約定是有效的,但屬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方。第三方如起訴,是需要承擔的。建議通過法定流程確認相關責任。

    查看全文↓ 2018-06-09 22:51:30
  • 155****4531

    **好還是在房產證上加兩個人的名字。

    查看全文↓ 2018-06-09 22:51:08

相關問題

  •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并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jù)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shù)椒康禺a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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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正常情況來說,界定產權是要到產權處備了案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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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時也沒有違反有關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履行合同義務。林小姐與發(fā)展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實質上是變更原合同條款的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糾紛,應以后一份合同(即補充協(xié)議)約定為準。 林小姐不能要求發(fā)展商支付從合同約定的交樓日起至今的違約金,因為林小姐與發(fā)展商在補充協(xié)議中已明確,林小姐同意順延交樓日期180天,故此林小姐只能要求發(fā)展商支付從新的交樓日期至今的違約金。同時,因林小姐與發(fā)展商在補充協(xié)議中變更了違約金比例,只能以補充協(xié)議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來計算違約金。 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后,遇到發(fā)展商提出簽訂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一定要小心審核合同條款,往往陷阱就藏在這些補充協(xi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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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借名購房中,涉及雙重法律關系:一為內部關系,即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的借名購房合同關系;二為外部關系,即借名人或出名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形成其和第三人的買賣合同關系。先探討借名購房的內部法律關系,即借名購房合同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我國合同法并未將借名購房合同作為典型合同予以規(guī)定,故其為非典型合同,即無名合同。借名購房合同側重于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借名人將自己出資購房經他人允諾而登記他人名下,其法律性質與委托合同相似,故可類推適用委托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應注意的是,借名購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僅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且其對信托財產有積極管理和處分的權利;而在借名購房合同中,借名人對財產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此外,借名購房合同也不是通謀虛偽表示。在通謀虛偽表示中,表意人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對人對此明知并達成合意,因此該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無效。而在借名購房合同中,借名人確有將房屋登記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這個意義上為允諾,雙方達成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購房合同與通謀虛偽表示有別。判斷借名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問題在于其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禁止性規(guī)定可分為效力型禁止性規(guī)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規(guī)定,兩者區(qū)分標準在于是否違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違反公共利益無效,后者與公共利益無涉,應為有效。對此,應根據(jù)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而區(qū)分判斷:如果當事人訂立借名購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則其因違反公共利益而無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規(guī)避限購政策或信貸政策,因其未違反公共利益,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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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無效的關鍵在于協(xié)議是否違反法律!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以你即使簽了!也有權撤銷!但要記得找的有力證據(jù)?。◤娬{:是你不愿簽合同的證據(jù))建議你這樣的事,你應該去專業(yè)的律師所咨詢!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里有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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