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經(jīng)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主要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或者已經(jīng)明確可以取得財產性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收益,例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外,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但是遺囑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對夫妻共同財產做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理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是共同財產 夫妻如何買房合理
141****2639 | 2016-06-21 1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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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236
關于夫妻買房又遇到離婚的情況,似乎有說不完的法律問題。今天的案例是要說,如果夫妻共同買房但是只有一方簽字,那么法律上是否認定房子是共同財產。 以夫妻共同名義買房,一方簽字有沒有效?簽訂買房合同后,丈夫單方簽字退掉了房屋,這份退房協(xié)議又是否有效?昨日,成都中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成都中院認為,以夫妻名義買房,一方簽字確認,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買房行為,未簽字一方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購買行為,據(jù)此,法院進一步認定,夫妻一方簽字退房的行為也合法有效。 案例回顧: 2013年9月13日,黃女士與秦先生登記結婚。結婚當天,買房人秦先生、黃女士夫婦和顏先生夫婦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隨后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簽訂合同時,黃女士在場,但并未在合同上簽字。兩個月后,情況發(fā)生逆轉。秦先生與賣房夫婦及中介公司三方簽署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協(xié)議書》,并賠付違約金。其妻黃女士認為,丈夫秦先生未與她商量,私自簽訂的退房協(xié)議無效,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退房協(xié)議無效。 法院解釋: 一審法院認為,三方當事人經(jīng)協(xié)商,自愿解除該合同。解除行為系三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該《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黃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在夫妻共同買房中,只有一方簽字,也應當視為共同買房行為。對于一方簽字退房的行為,由于退房協(xié)議的另外兩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因此退房協(xié)議也應當合法有效。據(jù)此,二審法院認定秦先生個人簽訂的退房協(xié)議合法有效。
查看全文↓ 2016-06-21 10: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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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夫妻雙方共同購房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這種房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那么在辦理登記的時候就應該雙方同時到場、共同申請登記。要特別注意幾個方面,諸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huán)節(jié),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 第一, 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場。 如果要辦這種夫妻共同共有的,必須兩個人都來,這是第一點要注意的。根據(jù)物權法規(guī)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xiàn)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xù),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第二,要帶齊證件,夫妻雙方一定要把結婚證、戶口本都帶上,這樣才能完成登記。 除了在辦理產權證的過程中需要夫妻共同到場之外,在共同申請房貸時,則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第三, 提前約定好份額,對于這種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一般是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如果說是準夫妻,還沒有領結婚證,是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是不能辦理共同共有的,因為還沒有領結婚證。那么,建議雙方按出資額,辦理這種按份共有,就是在辦理手續(xù)之前提前約定好份額。 目前有少數(shù)的新潮夫妻,財產實行AA 制,而在共同買房時,依然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產證上載明。另外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也是要注意一下的。 如果是由于之前不了解政策,將共有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這也是可以增加共有人的。增加共有人也是需要夫妻雙方先到公證處辦理一個贈予公證,由單獨擁有的一方贈出一部分的份額來,然后辦理手續(xù)就可以了。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準夫妻共同買房。這里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是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并不能當作是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上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占比例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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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二人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歸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對于共同財產,夫妻二人有著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二人所獲得的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jīng)營獲得的收益,都屬于夫妻所共同所有。而這其中的工資獎金是廣義的理解,泛指家庭收入以及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和實物分配。此外對于知識產權的權益和應繼承,或者是贈予所獲得的財產,在一般條件之下都是屬于夫妻二人所共同所有的,除非在贈與合同當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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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19條對有關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作了規(guī)定,你可以對照看看: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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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只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依據(jù)就是《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2、“如果他不愿意將次套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途徑可以辦到?”:不必太費心:不用作婚前個人財產公證(公證費用也不低呢),只要他把房屋購買合同、支付房款的發(fā)票、房產證等保存好,一旦離婚時能以這些證明此房是在結婚之前所購,就完全可以作為他的個人財產了。3、“我記得好像有條司法解釋是說專為結婚而婚前購買的房屋,不論男女哪方出資,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購房合同和發(fā)票雖然能證明房子是婚前一方所買、但房產證上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的:此房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視為婚前購房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也就是說:房產證如何登記很重要,與購房合同和發(fā)票共同證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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