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無產(chǎn)權,不存在繼承房子里面沒有戶口了,房子就收掉房子里面還有戶口的,全體有戶口的一致推選個新承租人推選不出來也不要緊,繼續(xù)住著就是了,只要有戶口在,房子不會收走另外,沒有戶口的子女,無任何權益
全部2個回答>公租房承租人繼承問題
147****7504 | 2014-04-25 14:19:33
已有7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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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132
您好!
查看全文↓ 2014-04-28 10:03:56
第一,私人對公租房沒有產(chǎn)權,無繼承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
第二,承租人不能自動變更,需要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nèi)的所有使用權人的同意。 -
157****2621
公租房一般由與去世人共同居住的人續(xù)租的
查看全文↓ 2014-04-28 09:14:36 -
157****3568
直系親屬都要簽字同意才可以 至于財產(chǎn)分配就要看你們自己協(xié)商了 平分也屬于正常的
查看全文↓ 2014-04-27 14:46:20 -
145****1214
戶口在派出所登記在此房屋內(nèi)的直系親屬,可以繼承。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57:34 -
132****4533
您好!公租房是有指定單位辦理的,中介公司目前應該不可以出租公租房,所以您要注意審核這家中介是否有出租轉(zhuǎn)讓公租房的權利。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33:22 -
152****1943
您好,您可以提出異議,因為繼承的話,首先是夫妻,然后子女,您就占一份財產(chǎn)
查看全文↓ 2014-04-26 09:29:02 -
148****2670
這種情況就是繼承父母的房產(chǎn),如果想把承租人改到某人名下必須統(tǒng)一戶口本的其他人放棄對此房的繼承,所以必須所有任簽字,提出平分財產(chǎn)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是很合理的!
查看全文↓ 2014-04-25 14: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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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的 因為您是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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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的同意過戶協(xié)議公證書;(六)過戶申請書。辦理流程1 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chǎn)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2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qū)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nèi)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chǎn)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3 產(chǎn)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nèi),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xù),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4 經(jīng)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在15日內(nèi)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chǎn)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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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死亡或搬遷外地的,要想成為房屋承租人并非和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緣關系的就可以享有承租權,從而享有居住權,必須要有同住一年以上的事實,否則不能享有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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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chǎn)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xù)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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