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交房的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6條也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zhì):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全部4個回答>售樓處開發(fā)商延期交房是不是算違約?
156****1281 | 2013-03-22 16:54:45
已有2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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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343
算的,只要再合同上的期限之內(nèi)沒交房都算違約
查看全文↓ 2014-07-09 11:49:27 -
151****7834
是的,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購房人權要求解除合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開發(fā)商延期交房的,經(jīng)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3-03-22 1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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