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顯示,深圳將房產稅(從價計征)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統(tǒng)一調整為一年申報一次,降低納稅人的資金成本,提高納稅人的辦稅體驗。調整前,深圳房產稅(從價計征)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分別為一年申報四次和一年申報兩次。記者了解到,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納稅期限從 1 月 1 日至 15 日、4 月 1 日至 15 日、7 月 1 日至 15 日、10 月 1 日至 15 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從 1 月 1 日至 15 日、7 月 1 日至 15 日,統(tǒng)一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全部5個回答>??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按季度繳納嗎?有沒有什么影響嗎?
151****3554 | 2019-09-25 16: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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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871
土地使用稅一般是登記機關簽發(fā)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的。按照你說的情況,無論是06月01日還是06月11日,都從07月開始計征,與幾日無關。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04:13
簽訂合同是不能作為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開始的依據(j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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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475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部分稅種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guī)〔2013〕6號)的規(guī)定,房產稅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企業(yè)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納稅人應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04:07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企業(yè)按季、個人按半年分期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于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無論金額多少,企業(yè)按房產原值計征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均按季度申報,也就是分為1月、4月、7月、11月申報,每期應納稅額應按當年應納稅額的四分之一計算。 -
135****3933
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guī)定的稅額標準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稅人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也不符合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04:01
國務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征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外籍個人。開征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于促進合理、節(jié)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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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13
不是的,一般按季度申報交納;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03:56
如果你在4月份交納全年的話,你也可以一次性全部進費用,(假如金額較大,你也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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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487
1.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
查看全文↓ 2019-09-25 16:03:52
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 北京:根據(jù)北京市政府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明確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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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炯{稅事項】:企業(yè)擁有土地使用權 【計稅依據(jù)】:企業(yè)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jù)實申報土地面積,據(jù)以納稅,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具m用稅額】: 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額幅度內,根據(jù)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來確定所轄地區(qū)的適用稅額幅度?! 炯{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企業(yè)出租房產,自交付出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 炯{稅期限】: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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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fā)《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guī)》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規(guī)定: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應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您問題所述的情形中,破產清算組是企業(yè)宣告破產后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破產清算的臨時性組織,不具備經濟實體的性質,僅是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破產財產的唯一合法管理者,清算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是酒業(yè)集團,由清算組負責辦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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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三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規(guī)定稅額計算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分別規(guī)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0.6元至12元。而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yè)正式戶口人數(shù)為依據(jù),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guī)劃條例》中規(guī)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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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按照此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于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guī)定: 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xù)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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