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要求,如果是買賣雙方把所有的條款都寫進合同上面了。沒有附加的其他補充約定,可以不簽補充協(xié)議。
全部5個回答>購房合同補充協(xié)議可以不簽嗎?哪位能回答下?
153****0955 | 2019-05-29 18:00:11
已有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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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832
你是不是當心,開發(fā)商在合同上做手腳?如果是的話,這個你倒是不用擔心,因為合同是房產局制定的,合同內容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你到時要注意,一般開發(fā)商都會在合同后面加一個房屋情況說明或類似的一個文件,內容積極繁瑣跟啰嗦,一般的買房者都不會仔細去看這份說明,問題往往就出現在這里。
查看全文↓ 2019-05-29 18:01:05
**好是找一個懂房屋產權法或房屋其它法律法規(guī)的人仔細看一下,不然,到時候吃會的永遠是買房者。 -
145****6276
《買房合同協(xié)議》是買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其合同的格式是由當地的房產局統(tǒng)一制定的,地方不同合同的條款格式內容也不同,但大致內容一樣。
查看全文↓ 2019-05-29 18:01:00 -
142****1322
如果雙方對補充協(xié)議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簽。希望你能采納我的答案!
查看全文↓ 2019-05-29 18:00:55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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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銷售精裝修房屋時,有的開發(fā)商對于合同約定的裝修材料裝修標準的改變,只是明確了告知購房者的義務,而對于改變后的質量、價格、檔次、環(huán)保均不予明確,根本沒有給予購房者選擇或是確認的權利,這在實際上已經嚴重損害了購房者的合法利益。一旦出現問題,極易使買賣雙方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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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購房者在買房時發(fā)現,所簽訂的購房合同都是由開發(fā)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購房者往往對該條款無法做修改,為此,合同中的補充協(xié)議部分就顯得尤為重要。 標準的購房合同由于是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條款相對比較公平合理。而補充條款是由開發(fā)商制定的,往往會限制購房者的權利,甚至采用一些不平等條款侵害購房者利益。當你看到給你準備好的名目繁多、條款眾多、充滿生僻奇怪術語的協(xié)議時,你能確定對所有內容都已了如指掌嗎?你能確定將來遭遇問題時不會因為某一條款沒有與開發(fā)商計較而后悔莫及嗎?所以,不論你是正在買房子還是計劃買房子,購房簽訂補充協(xié)議時一定要謹慎。 專業(yè)人士建議:與開發(fā)商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應明確如交房標準、交房時間、違約責任、辦證時間、房屋預測面積和實測面積、稅、費、共有權益的約定等,特別是與業(yè)主實體權利相關的條款,一定要明確權責。 專業(yè)人士表示,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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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補充協(xié)議時,**好與開發(fā)商就以下事項進行約定:(1)應該在補充協(xié)議中寫明:“本補充條款的內容,如與法規(guī)政策抵觸的,一律以法規(guī)政策為準?!?2)要讓開發(fā)商對其主體資格及相應批準文件的真實性做出承諾,如果有做假的情況,按違約處理,買受人有權提出退房,出賣人退還所有已交房款(包括定金),并且支付違約金。(3)要讓開發(fā)商對所售物業(yè)及其相應土地面積未設定抵押、留置權做出承諾(車要是避免因此而造成購房人無法正常行使產權的權利)。購房者要求開發(fā)商證實土地使用權是否抵押、出租、轉讓等情況。如其不能如實拿出有關證明或尚未處理好,則應當慎重。(4)要把售樓書或廣告承諾寫進補充協(xié)議,購房者在同發(fā)展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好將發(fā)展商的相關宣傳材料或承諾材料中做出的許多誘人條件,如房屋使用率、公共配套設施的設置及建成時間、附帶贈送等,作為補充協(xié)議的附件加以確認將其變成購房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倘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承諾中的要求時,購房者可根據合同中的有關違約條款追究開發(fā)商的責任。(5)要確定產權證的取得時間,應在合同中明確提出產權證的放準確時間。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fā)放比較慢,但也應注明一個合適的日期。發(fā)展商不能無限期地拖發(fā)產權證。(6)如購房人選擇按揭貸款,則應約定如按揭不成,購房人采取的付款方式及具體處理方法,例如寫明:若非因買受人主觀原因造成不能貸款,出賣人應返還所有已付房款(包括定金)。(7)要補充一些合同文本中未提及的稅務和權利問題。例如:該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產生而未繳稅費均由出賣人承擔,該房屋交付之日起,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管理公約約定范圍內應繳付的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8)補充一些與正式契約不一致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及其他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事項。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xié)議或補充條款中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有:(1)關于免責條款中不可抗力問題延期交房是商品房交易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為了避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fā)商常在購房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寫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交房”字樣。為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fā)商在補充協(xié)議或補充條款中把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和不能及時解決的情況列出來,以減少這個不可抗力的模糊程度,防止對方將來鉆空子。(2)關于房屋外墻使用權的問題購房者如果不想接受對己不利條款可以不簽合同,也可以就這些條款約定某些限制條件,比如,外墻使用權要有一定的期限,使用外墻面不得對業(yè)主造成光污染、熱輻射、磁場感應和影響整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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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告和售樓書中的有關內容。消費者入住時發(fā)現房子有些地方與當初廣告和樓收中承諾的并不一樣,這種情況在生活中并不鮮見。把廣告和樓書中的相關內容加入合同,產生糾紛時可以作為消費者投訴的有利證據。2003年6月生效的《**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為了保護購房人利益,規(guī)定將開發(fā)商就商品房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具體明確的、并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說明和允諾視為合同內容。開發(fā)商如果違反這樣的內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補充協(xié)議中一定要注明因開發(fā)商違約造成退房的違約責任。由于開發(fā)商原因導致消費者退房的事很多。但也僅限退房,對開發(fā)商如何“補償”要求的不多。開發(fā)商違約致使退房,負些賠償也是應該的,因為這種“賠償”和消費者交定金但“不買不退”的道理一樣。許多合同中都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誤工等,開發(fā)商可以不負違約責任,但卻不可作為開發(fā)商推脫責任的借口。3、對物業(yè)服務所達到的標準也應注明。物業(yè)服務是辦完入住手續(xù)后才發(fā)生的事實,與業(yè)主當初想象的可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差異,容易產生糾紛。在合同中注明要求及責任,對雙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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