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婚前買的,婚后共同還債和付款的房子,如果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就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兩人的名字,那就屬于共同財產。
?? 婚前購買期房,屬于婚前財產嗎??婚前購買期房,屬于婚前財產嗎?誰來說說啊?
154****3025 | 2019-05-24 10:34:47
已有3個回答
-
156****0716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要區(qū)分情況對待:
查看全文↓ 2019-05-24 10:35:23
1、如果婚前簽訂合同并支付全款,婚后才下房產證,只要證上沒有對方名字,絕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簽訂合同買房,婚后辦證,只要房產證登記的兩人名字,肯定是共同財產;
3、婚前簽訂合同并出**,馬上結婚共同還貸,房產證只登記一方名字,應該算共同財產。因為**款相對較少,還款期限較長,算共同財產更為合理。
4、婚前簽訂合同并出**,婚后還貸主要是買房者父母,房產證只一方名字,應該算婚前個人財產更合理。這種情況必須簽訂書面的贈與協議約定只給子女一方所有,否則視為共同財產。
5、婚前簽訂合同并出**,婚后共同還貸,但婚前**款經婚前財產公證的具有法律效力。
-
159****1887
1、如果**款和按揭都是男方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情況下,產證登記在男方名下,就是男方個人財產;
查看全文↓ 2019-05-24 10:35:09
2、如果產證登記在夫妻的名下,不管誰出的錢,不管什么時候買的,都是夫妻共有 -
133****2309
婚前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多種情形下有不同的認定,具體如下:
查看全文↓ 2019-05-24 10:35:04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的。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七、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相關問題
-
答答
你好,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guī)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按照此規(guī)定,首先是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還貸,是屬于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于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全部3個回答>答1、如果**款和按揭都是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情況下,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一方個人財產;2、如果產證登記在夫妻的名下,不管誰出的錢,不管什么時候買的,都是夫妻共有
全部3個回答>答這個要看你們當地的政策,據我所知有的地方是按房產證上的時間來計算的。而有的地方則是按購買時間來計算的。如果是前者,那么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是后者的話,那么就是屬于個人財產?;蹌W李律師問您解答,請采納 相關閱讀: 婚前房產是否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公證變?yōu)榉蚱薰餐敭a嗎 婚前財產(要房產證上夫妻雙方任意一方的名字),只要婚后對方愿意,夫妻雙方拿結婚證、房產證、戶口本到房管局辦房產證的加名就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只公證是沒用的,房屋產權以登記在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 相[更多]
全部4個回答>答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出資方是個人,則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買房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