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兒子買的房子,產(chǎn)權人是兒子,故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兒子,兒子去世了,該房屋便成為遺產(chǎn),這其中有如下一些情況,應具體分析和處理:1.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該房屋在兒子去世時基于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妻子、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三方均分該房屋的所有權;2.如果能提供該房屋是父母出資為兒子購買的,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父母可以適當多分得該房屋的產(chǎn)權;
全部3個回答>婚前的房子離婚后歸誰啊?有人知道嗎?
138****9254 | 2018-10-10 21: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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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425
你應該寫你老爸的名字,這樣,不論什么情況離婚,房子都是你的?。∪绻麑懩忝值脑?br/>,不好說,,,關鍵是看誰在法院有人!?。。?br/>
查看全文↓ 2018-10-10 21:17:22 -
139****1082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10-10 21:17:14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進行約定,則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chǎn)為男方的財產(chǎn),離婚后歸男方。 -
143****5568
一、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chǎn)歸誰?
查看全文↓ 2018-10-10 21:17:08
實踐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男方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chǎn)登記在女方一方名下。離婚房子歸誰?此種情況比較麻煩,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于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持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于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chǎn),否則**后可能會人財兩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支付方
二、夫妻一方婚前支付**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支付方名下,離婚房產(chǎn)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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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chǎn)離婚后歸誰,這樣的問題也是分情況的,第一種有房有貸的,婚前買的房子是由購房人所有,但是在實踐中,對于共同還貸且共同進行裝修使房屋具有大幅增值的,一般法院會視具體情況酌情判房屋所有人給另一方增值補償;第二種有房沒貸的,婚前買的房子是由購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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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房子產(chǎn)權權益歸你個人所有,因為屬于你婚前購買個人財產(chǎn)。但是,是你名義婚后再還貸,那么,婚后用于還貸的錢款女方有一半權益,以及婚后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權益,女方也有一半。但是你又說婚后還貸實際出資人是你父母,那么這個錢就屬于你父母對這房子的債權,這個和產(chǎn)權是兩回事。離異的話,房子鐵定歸你,你需要支付給女方一半的拿了結婚證起的還貸款項,還有自婚后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權益。你和你女人再一起歸還,拿了結婚證起你爹媽給你們出的還貸錢。沒有還清的貸款,屬于你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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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知道,一方婚前的財產(chǎn),包括房產(chǎn),即便不做公證,也不因婚姻關系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仍然屬于一方個人所有,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chǎn)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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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這樣的說法無疑是用物質(zhì)來變相的限制了一方離婚的權力 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約定 我給你介紹大坪正街捷恒律師事務所的彭律師 他長期承辦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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