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全部3個回答>婚前買房婚后出軌怎么辦?
151****7186 | 2018-06-12 1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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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182
請咨詢律師,或者百度上搜索,請恕我不是專業(yè)的,答不上
查看全文↓ 2018-06-12 11:04:14 -
153****7302
除非有證據證明女方有第三者,這樣可以減少分房的份額,不過,出軌就不能分房產……貌似也不一定。
查看全文↓ 2018-06-12 11:03:58 -
134****1416
如果你倆是結婚后買的房子,那就是公有財產,離婚后依照法律,你可以擁有公有財產的一半;但如果是在婚前由男方購房,則婚后不能享有公有財產。
查看全文↓ 2018-06-12 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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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替你回答這個問題吧,男方同意加女方名字時,有沒有進行財產書面約定呢?有約定就按照約定來分配。如果沒有約定,那就算作是男方贈與女方的房產,平均分配?! 〈_認兩者的財產分割關系,首先要查看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時,夫妻雙方有無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的“約定”,如果有“約定”按“約定”的內容分割,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guī)定的“婚內贈予”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加名字之后,房產所有權已經發(fā)生轉移的法律效力,即使男方想反悔,也只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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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買房,一方出軌,可以調解,雙方共同協商。調解不成,需要法院判,另一方沒有法定過錯行為,法院會對無過錯方一定照顧。房子分法主要是一方取得房產,但給另一半補償或將房產賣掉,分配所得錢財,對于剩余存款一般一人一半。無過錯方可要求多分財產,并要求出軌過錯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購房者買房子注意事項包括:①盡量回避問題開發(fā)商的期房大部分開發(fā)商資金鏈狀況還是安全的。但最近關于各個樓盤/交房質量問題的現象也越來越多。某些盲目擴張以及實力弱小的開發(fā)商,其危險在加大,樓盤爛尾的危險也在加大。買期房的時候要選品牌開發(fā)商,安全性要高一些。②盡量考慮二手次新房相比期房來要安全許多。國家將二手房營業(yè)稅征收從5年降至2年后,次新房的優(yōu)勢明顯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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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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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共同買房,房屋產權歸誰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要看不動產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除非發(fā)生登記錯誤的情況,記載于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推定為房屋所有人,即無論其是否是真正的產權人均首先推定其為真正的產權人,這是基于不動產物權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于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婚姻法解釋三同樣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即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屋即歸誰所有。即使結婚后房屋的所有權也不會發(fā)生任何變化,除非進行變更登記。二、婚前共同買房,分手后怎么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結婚前和結婚后房子的歸屬并不發(fā)生變化,因而在結婚后對房子進行分配和在結婚前對房子的分配,基于房子歸屬沒有發(fā)生變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樣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里可以區(qū)分兩種情況:1、 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產證上的人有出資的話,則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雙方先進行協議,假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房子的所有權歸房產登記一方,還沒有還清的貸款也由登記一方歸還,對于另一方已經為該房產支付的費用要進行返還,而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則由房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假如沒有出資,則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登記一方所有,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假如此時房屋登記一方并沒有出資,則房屋仍歸登記一方所有,但是要返還對方已為房屋所付金額并對增值部分進行補償。2、房屋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此時不能依誰出得多或者誰出得少來判斷房屋的歸屬,只有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將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按個自己對房屋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此時沒有出資,僅僅在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論上為零,但是也應根據對房屋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一方的生活所需適當分配。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fā)現,只要有出資,那么通過法律的程序,所出的資可以要求返還,但是一定要注意出資證據的保存,如果沒有證據則很難證明你已經出資,特別是當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或者沒有你的名字的情況下,想要要回出資和房屋增值部分,出資的證據成為關鍵。三、婚前財產分割的依據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guī)中,對婚前財產作了規(guī)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guī)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guī)定如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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