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用地都有使用期限。比如住宅類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一般是滿了國家就收回。但是住宅用地特殊點,因為上面的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而且不可能到期就把住的人全趕出去,所以《物權法》對住宅類的土地使用年限規(guī)定,住宅用地試用期滿后自動續(xù)期,國家不能無償收回。要收回也只能以征收的形式給補償金后才行。至于要不要重新交土地出讓金,交多少,現(xiàn)在還沒有定論,可能要第一批住宅用地到期后看怎么處理才知道。商品房的土地出讓金已經由開發(fā)商或者之前的業(yè)主出了,就不用再買。房改房在轉讓之前就要買補交土地出讓金(評估價的1%)才能出售。
全部5個回答>房屋居住權
136****6874 | 2014-03-23 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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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613
可以這樣的,簽訂一份居住協(xié)議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4-03-25 15:58:48 -
146****4018
他們積累下的房產 ,他們擁有完全的支配權 ,確切的說 ,你完全沒有權利住那里 ,說給你住 ,是照顧你 ,不給你住 ,也是本分,誰人能有什么辦法啊 ,你和你的妻子 ,應該會來點事 ,經常哄他們高興 ,。
查看全文↓ 2014-03-23 11:16:46
你住著人家房子 ,又不用付房租 ,怎么能讓出現(xiàn)矛盾呢 ,找著問題在哪里 ,去和父母認個錯 ,以后多一些努力 ,即使沒有住著父母房子里 ,都應該做好該做的事 ,不要以為他們有收入 ,就什么都不用管了 ,養(yǎng)育之恩不回報能行嗎 ,其實 在他們不困難的情況下 ,他是不用你們過多花費的,只是愿意看見你們對老人很有孝心就滿足了 ,。
你試試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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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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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房屋居住權怎么查答
房屋的居住權其實是無償設立的,但如果說當事人有額外的約定除外,房屋的居住權可以向登記機關進行申請,所以在查詢的時候也可以向當?shù)氐姆课莨芾聿块T進行查詢,需要攜帶房屋的證件、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在進行查詢的時候除了要出具相關的證件之外,還需要表明所查詢的原因。根據(jù)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有額外的規(guī)定,即便是房屋在交易之后拿到了所有權,也不能輕易的趕走居住人。新房的居住權是默認的,一般房屋居住權會發(fā)生在二手房交易的過程當中,除了居住權之外,在購買二手房時,首先還要判斷房屋是否有正規(guī)的所有權,以及房屋是否能夠正常的上市交易,有一些房屋面臨著凍結或者是被轉讓,沒有辦法走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對于購房者來說,很容易會造成人財兩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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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什么是房屋居住權答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并與其分割收益。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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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什么是房屋居住權答
居住權,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yǎng)。”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就明確規(guī)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谒?、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yè)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谖?、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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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傳統(tǒng)居住權的性質與規(guī)定:傳統(tǒng)居住權屬于人役權,一般為特定人群無償設立,具有幫扶目的。2、《民法典》中居住權規(guī)定的進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痹摋l文的“除外”情形可視為對居住權適用范圍的擴張,將“居住權”確立為用益物權后,當事人可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權,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