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現(xiàn)有公有住房出售程序是:(1)購房人須向售房單位提供公有住房申請書、《租約》、戶口簿、夫婦雙方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工齡和職務(職稱)證明; (2)售房單位須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填寫《徐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申報核準表》,經批準后,分別送市房管局、國土資源局辦理有關手續(xù); (3)售房單位持《房產價格評估書》、《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評估單》和《徐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清冊》,到市房管局交存售房款; (4)售房單位憑加蓋“售房資金收訖章”和“房改處已審核”的《徐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清冊》,分別到市房管局、國土資源局辦理職工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徐州市的現(xiàn)有公有住房出售程序是怎樣的?
137****7448 | 2012-12-13 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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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786
公有住房出售流程:(1)購房人須向售房單位提供公有住房申請書、《租約》、戶口簿、夫婦雙方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工齡和職務(職稱)證明; (2)售房單位須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填寫《徐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申報核準表》,經批準后,分別送市房管局、國土資源局辦理有關手續(xù); (3)售房單位持《房產價格評估書》、《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評估單》和《徐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清冊》,到市房管局交存售房款; (4)售房單位憑加蓋“售房資金收訖章”和“房改處已審核”的《徐州市市區(qū)出售公有住房清冊》,分別到市房管局、國土資源局辦理職工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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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凡具有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的承租人,均可購買合法承租的現(xiàn)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戶口與現(xiàn)有公有住房不在一處的,可以購買現(xiàn)有公有住房。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規(guī)定的購房面積標準內,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面積不超過下限的部分,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價計算;下限與上限之間的部分按不享受工齡折扣的成本價計算;超出上限的部分一律按市場價計算。同一承租人有兩套住房的,在規(guī)定購房面積標準之內可以購買兩套,兩套住房面積之和超過購房面積上限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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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徐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實付住房款計算公式:成本價×[(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地段增減率×結構增減率×樓層增減率×朝向增減率-年工齡折扣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年限]×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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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咨詢相關部門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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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嗎?1.目前我國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條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沒有關于公有住房買賣的一般性規(guī)定。從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住房。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后,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使用。國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xiàn)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號)中規(guī)定,城鎮(zhèn)成套現(xiàn)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規(guī)劃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以及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屬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圍。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與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凡屬各地房屋管理部門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規(guī)定不宜出售的外,均應向有購房意愿的現(xiàn)住戶出售。2.現(xiàn)在很多地方規(guī)定,一些國有單位可以按照市場價出售。例如可以參考北京市《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字〔2000〕178 號)文件,市國土房管局、市房改辦發(fā)布了《關于單位按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改字〔2001〕586號)的有關規(guī)定。單位按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必須取得權屬證明,也就是具有確權證明和經部門審核同意簽注意見并加蓋公章的具結保證書,才可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沒有取得權屬證明的,須在辦理權屬證明之后,由產權單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審批管理權限,上報主管房改部門,由房改主管部門審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門批準同意出售。房屋買賣當事人之間必須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產權單位和職工正式簽訂合同,并持批準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轄區(qū)內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根據購買價格和住房屬性不同,職工按照市場價格購買公房,支付了與商品房同等的價格,土地性質也是出讓方式,所以在向職工發(fā)放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商品房產權性質辦理產權,發(fā)給商品房產權證。3.盡管由于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性質上的特殊,但是一旦進入買賣領域,那么國家也是一個私法主體,公有房屋的買賣應該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買賣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雖然我國規(guī)定以產權證書登記為產權轉移的標準,但在實際生活中,房改房屋開始賣到辦理房產證之間,一般需要很長的時間,在未辦理產權證前,購房職工往往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向售房單位交付購房價款。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購房職工)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付款),雙方就應該相互配合,將合同認真、全面地履行完畢,直到完成手續(xù)。不能認為產權登記,就可以撤銷合同,職工也就沒有權益保障。4.已購公有住房能否自由進行買賣?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鎮(zhèn)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和標準價 (含標準價優(yōu)惠辦法,下同)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zhèn)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guī)定, 按照成本價和標準價購買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應當視為已購公有住房。對于已購公有住房的再次銷售問題,從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進行銷售后就進入了私有領域,私人所有的財產,權利人可自由處分,所以已購公有住房可以自由買賣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在現(xiàn)實中由于很多已購公有住房是通過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結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對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還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進入市場出售:(1)以低于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屋價款的;(2)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3)所有權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權糾紛的;(5)已經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6)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屬轉讓的;(9)法律法規(guī)以及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另外,房屋所有權人要求進入市場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局提出書面申請,區(qū)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自受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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