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為:售房單位視有無電梯按售房款的30%和20%提取,專款專用;購房人按售房款的2%繳存,歸購房人所有。該向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建立。
銀川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情況是怎樣的?
133****1825 | 2012-12-07 17: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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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572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yè)主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xù)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查看全文↓ 2012-12-07 17:19:32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
158****3514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以下時限及程序交存:(一)商品住宅購房人與開發(fā)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人應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具體程序如下:1、開發(fā)建設單位在辦理開發(fā)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出售房屋之前,到市物業(yè)辦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開戶備案;2、市物業(yè)辦向開發(fā)建設單位出具分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下稱交存通知);3、開發(fā)建設單位將交存通知交予購房人,購房人持交存通知到專戶管理銀行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4、專戶管理銀行向購房人出具交存憑證。
查看全文↓ 2012-12-07 17:19:20 -
157****4726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yè)主按照所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無電梯住宅售房款的20%、有電梯住宅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查看全文↓ 2012-12-07 17: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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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業(yè)主普遍反映的維修資金使用程序復雜、業(yè)主簽名意見時間較長影響維修的問題,房管部門也專門制定了應急維修支用程序。在房屋發(fā)生了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時,針對屋面防水嚴重損壞、電梯因故障停運、消防系統(tǒng)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的情況,專門制定了應急維修支用程序,簡化了相關的手續(xù):在取得居民委員會關于維修項目情況說明和維修方案的核實證明材料后,可不經過全體業(yè)主簽字同意即可辦理資金支用手續(xù),保證維修順利進行,確保業(yè)主房屋正常使用。也就是說,如果情況緊急,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隨時進行資金支用,這樣大大簡化了辦理時間,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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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 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基金。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 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 所有權歸購房人, 用于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 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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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開發(fā)商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后,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后,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后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guī)劃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按規(guī)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后,才能確認產權,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即俗稱開發(fā)商的“大產權”。開發(fā)商在取得大產權證后,才能辦理買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即小產權證。通常,購房者在辦理“小產權”時,開發(fā)商應履行協助的義務,告知購房者應準備哪些申請的材料,購房者亦可以在當地的官方網站上查詢申領房屋所有權所需的材料。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7條規(guī)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币虼耍彿空咴谏暾埐牧淆R全的情況下,一般30日內就可以申領到房屋的權屬證書,即上面所述的“小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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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與因房屋租賃合同而取得的房屋普通使用權有著以下不同的區(qū)別。第一,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存續(xù)具有永續(xù)性。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屆滿后自然續(xù)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還可以申請繼續(xù)承租公有住房。這樣,承租人對公有住房就獲得了永久性的占有和使用權,這與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賃是明顯不同的。第二,公有住房使用權因其租金遠低于市場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價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公有住房人繳納的公有住房租金基本只用于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房管部門并不從公有住房租金中經營獲利。這與一般的私有住房租賃存在本質不同。第三,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取得需要支付對價,遇征收時可以獲得補償。公有住房雖然租金低,但其**初取得使用權卻需要支付其他對價,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或是因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實物工資的一部分分配給承租人,或是公有住房政策改革后,由承租人通過市場置換(使用權有償轉讓)等途徑從前手承租人處出資購得。公有住房雖名義上屬于公有,但其絕大部分價值構成卻應歸承租人享有。當公有住房遇征收時,按照有關征收政策,被征收公有住房補償金額的大部分應給予公有住房承租人。第四,公有住房使用權可轉化為完全所有權。按照現行公有住房政策,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只需支付很小的價款,即可購得公有住房所有權。該購房資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價格購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權。第五,公有住房使用權具有實質上的可處分性。按照現行的公有住房政策,承租人在向房管部門備案后不僅可以將公有住房以市場價格對外轉租,而且承租人還可以通過置換的方式以市場價格將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上述區(qū)別說明,公有住房使用權具有迥異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賃使用權的性質,其所具有的永續(xù)性、支配性、可轉讓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質上更接近于物權而非債權。雖然公有住房使用權實質上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但由于我國《物權法》沒有將其規(guī)定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種類,受物權法定原則的制約,將公有住房使用權界定為用益物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難以獲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撐。鑒于此,應將公有住房使用權界定為一種高度物權化了的特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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