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給買房不見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屬于個人財產的規(guī)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婚后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愿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fā)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次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明確規(guī)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guī)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guī)定的出臺有利于糾紛的公平解決。
全部2個回答>婚后父母給子女買房可以嗎? 結婚之后父母給買的房子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52****0638 | 2019-01-07 10:19:05
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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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10
您好!向您的這種情況很多,子女結婚,父母出資買房,離婚后房子歸誰的問題,。
查看全文↓ 2019-01-07 10:19:39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fā)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guī)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
146****9543
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后夫妻 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查看全文↓ 2019-01-07 10:19:34
(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146****8971
看是否明確表示給哪一方或者有贈與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給誰,這樣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查看全文↓ 2019-01-07 10:19:29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133****9192
1、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在絕大多數購房者看來,如果房產證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有我的一份,但是,其實不是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房產所有權的**高效力來自于房產登記,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依法登記,才會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后寫名字了,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
2、就算房產證上沒你的名 也有你的份
從一紙公文的角度上看,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有名字才算數,而另一方面,結婚前買的房子,就算是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如果鬧上法庭,沒有證據能證明你出了錢 ,寫上名字也是白搭的。
但是,上述這種情況也僅僅是考慮到婚前買房,如果是領結婚證后買的房子,就算是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父母全資買下的房子,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是贈予其子女,也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不幸離婚,房屋所有權者也要補償對方出款的部分,以及房子的溢價部分。所以,犯不著結了婚還爭署名。
3、房產證上署名越多 繳的稅款也越多
**后,說的是關于房產證上寫幾個名字的問題。其實房產證上寫幾個人的名字都沒問題,但寫的人越多,要繳納的稅款越多,如果寫父母的名字,過世后也要再交遺產稅。 -
137****4682
這類夫妻會選擇共同貸款買房
查看全文↓ 2019-01-07 10:19:14
現實中,一些夫妻之所以選擇共同貸款買房,主要是因為申貸人需要向銀行提供收入證明。通常情況,銀行會要求申貸人收入證明上的月收入是其月還款和其他負債之和的兩倍以上。
舉個例子,小A和小B是夫妻,想貸款買房,經計算每月還貸1.5萬元。如果小A收入證明為2萬元/月,那么小A一個人的收入不滿足上文提到的“2倍以上”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小A的配偶小B也要向銀行提供其收入證明,夫妻共同貸款,才能滿足銀行放貸的要求。
誰做主貸人合適?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都是主貸人。在面簽時,銀行信貸員會詢問,將夫妻中哪一方設為“貸款人”,哪一方設為“共同貸款人”參與還款。如何選擇誰做主貸人?可以從收入、征信、職業(yè)、年齡這四方面分析。
首先,主貸人應選擇收入更高更穩(wěn)定的一方。上文已經提到,銀行會通過收入證明或銀行流水來評估申貸者的還款能力,所以在面簽時,把收入高且穩(wěn)定的一方作為主貸人,銀行更容易批貸放款。
其次,銀行在放貸之前,會查詢夫妻雙方的個人征信。一般情況,要將征信良好的一方作為主貸人,因為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時,只要有一方征信存在問題就會影響房貸審批。不同是,如果主貸人征信記錄有問題,銀行一般不會受理貸款申請。如果主貸人征信良好,“共同貸款人”存在一些征信問題,但后來已經解決,一般不會影響銀行批貸放款。
**后,**好選擇職業(yè)穩(wěn)定的一方作為主貸人。例如公務員、國企員工、事業(yè)單位員工、醫(yī)生、教師等這些職業(yè)的申貸人很受銀行“偏愛”。相對于煤礦、建筑施工行業(yè)、危險化學品行業(yè)、飛行人員等高危行業(yè)的申貸人來說,將職業(yè)穩(wěn)定的一方作為主貸人,更容易申請貸款。
此外,在收入、征信、職業(yè)都相差無幾的情況下,主貸人應選擇更年輕的一方,便于能貸更長年限。銀行對貸款人的年齡是有規(guī)定的,大多數銀行規(guī)定,在中國個人貸款的年齡限制是1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一般超過65歲的男士和超過60歲的女士,很難獲得銀行貸款。所以主貸款人越年輕,能獲得的貸款年限就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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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3、如果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于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擴展資料: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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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你父母出資給你買的房子寫你名字的話算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前他父親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贈與他算是婚前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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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明確規(guī)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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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么就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于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么就是雙方共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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