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全部4個回答>??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有哪些?
152****0824 | 2018-11-10 1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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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231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查看全文↓ 2018-11-10 10:14:53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招標出讓中土地主管部門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編制招標文件,并實施投標的登記,投標人在登記時必須繳納投標保證金,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證明等文件。投標人在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標書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經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標準對企業(yè)提交后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在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則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文件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則招標人應當停止開標。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yè)投標的價格是重要的評標因素,但評標委員會為了防止土地開發(fā)的后續(xù)資金無法到位,出現土地閑置浪費現象,開發(fā)商的從業(yè)經驗和實力也是評標委員們重點關注的要點。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的主管部門根據被拍賣土地的特征編制拍賣文件,竟買人在竟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交納不少于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保證金,并同樣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竟買人通過審查后,得到印有編號的竟買標志牌,拍賣會在拍賣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參加的竟買人同樣不能少于三人,否則應終止拍賣。在拍賣中**終的成交價格必須高于拍賣方所制定的底價,否則也需終止拍賣。拍賣成交后,竟得人按照《拍賣成交書》規(guī)定的時間和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拍賣中**重要的原則是“價高者得”,與其他形式的拍賣原理相同。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
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編制掛牌文件,競買人在規(guī)定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后提交競買申請書。在掛牌文件規(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符合條件的竟買人應定按照文件的要求填寫竟買報價單,在掛牌期限內竟買人可多次報價。如果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竟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報價不低于掛牌底價,并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報價**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競買人確定后.掛牌人應當向競買人發(fā)出《掛牌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該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掛牌同樣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不同之處在于不是現場報價.由于掛牌是以書面的形式報價,所引發(fā)的關注程度及暴光不如招標與拍賣。 -
137****9019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qū)別?
查看全文↓ 2018-11-10 10:14:41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yè)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fā)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后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要判斷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哪個好?
要比較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哪個好,不能籠統(tǒng)的來說,因為兩者各自有各自的優(yōu)點,相對比較來看,如果要選擇則要看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準,獲得批準后,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yōu)槌鲎屝再|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那么你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讓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是不補償的,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就不一樣了,土地和附著物都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讓金之后就變?yōu)槌鲎?,就可以轉讓。 -
155****1605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兩者的獲取方式不同。
查看全文↓ 2018-11-10 10:14:23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fā)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 -
137****6645
1、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批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也稱
查看全文↓ 2018-11-10 10:14:13
“地價”。它包括土地開發(fā)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fā)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后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土地出讓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fā)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fā)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fā)工作。
2、土地使用權劃撥 :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
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權出讓 :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
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并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
133****2595
1、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批量出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也稱地價。它包括土地開發(fā)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征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fā)的一次性補償。
查看全文↓ 2018-11-10 10:14:03
2、土地使用權劃撥 :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6、土地使用權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7、農村集體土地:指農村集體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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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獲得和交易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權的獲得分為出讓、轉讓和租賃三種。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等方式出讓。招標,即通過發(fā)布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后確定中標人的行為。拍賣,即通過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場,采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3.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在一定時期內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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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A.土地招標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B.土地拍賣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C.土地掛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并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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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yè)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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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擴展資料: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后段的規(guī)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于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fā)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準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他土地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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