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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時夫妻共同房產如何分割?

152****3251 | 2018-11-04 19:49:05

已有4個回答

  • 146****4984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guī)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br/>“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jù)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shù)脑瓌t。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笔侵敢婪ǚ指罘蚱挢敭a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xié)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查看全文↓ 2018-11-04 19:49:48
  • 148****6820

    一、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不服一審離婚財產分割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xié)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xié)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xié)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么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jù)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查看全文↓ 2018-11-04 19:49:40
  • 147****4469

    在離婚案件中,由于財產價值巨大,房產往往成為財產分割的核心,房產問題也因此成了離婚案件中的難點。房屋的產權情況、房子的購買時間以及購房的出資情況都會成為影響房產分割的因素。為了幫助大家答疑解惑,下面小編就從以下幾種情況,為大家一一進行梳理。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

    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論錢是自己的還是父母的,明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雙方是否有關于房產的協(xié)議,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來說,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完全贈與對方,另一種還是雙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來說屬于共有。

    雙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應屬于共有。雙方出資,登記在一人名下,同樣需要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要結合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原因來判斷究竟是出資人對另一方的贈與,還是借貸,也有共有的可能。

    貸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如果不能達成協(xié)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兩方一起支付**,婚后共同還貸的,為共同財產。如果支付**和償還貸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

    婚后買房,即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添置的財產,一般來說均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但也有例外: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仍屬于個人財產。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查看全文↓ 2018-11-04 19:49:33
  • 132****7433

    您好,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以前爭議較大,現(xiàn)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查看全文↓ 2018-11-04 19:49:26

相關問題

  • 現(xiàn)實問題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yè)后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zhí),之后爭吵越來越激烈,終于在幾次深談后,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于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于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么對于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律師解答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法條鏈接《**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秶叶悇湛偩株P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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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產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xiàn)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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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認定也日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xiàn)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xiàn)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jù)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jù)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情況更是紛繁復雜,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fā)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xié)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xù)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xié)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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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產權實際歸屬與形式歸屬不一致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對房屋的產權份額認定也日漸復雜。以下是各種購房方式下夫妻離婚后房產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并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xiàn)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愿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第二,夫妻雙方在結婚后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xiàn)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經取得產權證,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jù)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第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jù)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購房的,婚后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后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后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在婚后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第八,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xiàn)的情況更是紛繁復雜,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fā)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說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后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條并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么應當有相關的協(xié)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xù)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于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征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xié)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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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結婚前由男方個人出資購買房產,將視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2、 婚前男方出資買房支付**款,房屋登記在男方自己名下,此時房產仍舊屬于個人財產。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3、 以結婚為目的,男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男方明確表示歸女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4、 婚前一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5、 婚前購房雙方都出資,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如果離婚時男方否認買房時女方出資,女方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出過錢,且無法證明出資款不是贈與男方,這種房產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溫馨提示: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產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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