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避稅:二手房陰陽合同無效 (作者:張志勝,北京律師)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 3 月,張某通過北京某知名房產(chǎn)中介公司(下稱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該房屋坐落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雙橋某社區(qū),建筑面積 105 平米,單價約 10000 元人民 / 平方米,總價 1100000 元人民。簽訂合同時,中介公司聲稱:可以做一個“避稅合同”,讓張某少繳稅;房主李某不愿意,要求合同單價與總價如實填寫,經(jīng)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耐心“講解”,勉強簽字同意。 2008 年 4 月 15 日 ,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共同簽訂三份協(xié)議:《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居間合同》?!斗课葙I賣合同》約定:房屋單價與總價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計算?!堆a充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單價 5000 元 / 平方米,綜合補償金 575000 元,總價 1100000 元人民幣,** 40 萬元,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nèi)支付;余款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支付。 2008 年 5 月,北京市房價開始下跌,張某開始猶豫不決; 2008 年 5 月 10 日 ,張某明確告知李某,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效,并要求李某返還張某支付的“定金” 20000 元人民幣;同時,張某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 40000 元人民幣。李某覺得非?!霸┣?---- 難道自己賣房還賣出了毛???中介公司更是理直氣壯:你張某自己違約,我們不會退還任何費用。 2008 年 6 月,張某將李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合同無效并要求李某返還定金支付利息;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賠償損失。 2008 年 8 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作出判決:( 1 )張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 )李某返還張某定金 2 萬元;( 3 )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 40000 元;( 4 )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律師評論 1 、二手房買賣中,“避稅”合同、陰陽合同無效。眼下,房產(chǎn)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后,唆使買賣雙方簽訂所謂的避稅合同 ---- 通過分解房屋總價的方式達到買受人或出賣人少繳稅費的目的。當事人對此行為也是將信將疑,加上中介人員的“講解”,便同意了這個“慣例”。此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合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 2 、“避稅”合同、陰陽合同無效之后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恢復原狀是基本的后果: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合同法第 58 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依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情形相似:合同一方因為對方違約而行使解除權后,對方并不因此免除違約責任。本案中,合同雙方惡意串通,都存在過錯,因而,法院并沒有支持張某的賠償請求。 3 、“避稅”合同、陰陽合同無效,中介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作為居間合同的當事人,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 425 條第 2 款)。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是沒有疑問的。但是,中介公司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4 、合同無效,房價漲跌的損失由誰承擔。雙方簽訂合同至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期間,房價可能發(fā)生變化:房價上漲,購房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金錢才能買到同樣大小的房屋;房價下跌,賣房人的房屋貶值,遭受損失。這部分損失,劃定責任承擔時,應當視情況而定:作為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但是,雙方都有惡意的時候,此類損害賠償?shù)囊蠛茈y得到支持。 三、法律依據(j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8 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425 條第 2 款: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需家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原創(chuàng)作品,切勿抄襲,侵權必究) 作者簡介:張志勝律師,中共黨員,法學碩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北京知名學者型律師,曾接受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專訪; 2005 年,被司法部選調(diào)參加司法考試 ( 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 閱卷,主閱論述題第三題。 2006 年參加美國華盛頓大學重點項目調(diào)研。張律師從事律師行業(yè)多年來 , 一直專注于經(jīng)濟糾紛與刑事辯護的處理,成功辦理案件上百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 聯(lián)系電話: 010-67675113 , , ;張律師主頁: http://www.yyylaw.com ;駕車或乘車路線:京廣橋下車即到。
什么是二手房陰陽合同 二手房陰陽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151****1965 | 2016-08-02 1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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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973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在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同時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瓣柡贤笔墙o房屋管理部門和稅務管理部門備案的
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欺騙登記部門,目的是少繳稅費。那此類合同的效力如何?一般情況下,陰陽合同中“陰合同”有效、“陽合同”無效。
第一,“陰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本身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亦非雙方惡意串通故意損害國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
第二,“陽合同” 是買賣雙方為了規(guī)避應當繳納的稅費而訂立,為辦理過戶需要,雙方并不遵守執(zhí)行,雖然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但這種在納稅申報時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征管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陽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少繳稅款的非法目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知,“陽合同”應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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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nèi)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nèi),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nèi)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陰陽合同陽合同”因不體現(xiàn)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fā)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nèi)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nèi)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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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常常出現(xiàn)“陰陽合同”(也稱“黑白合同”),“陽合同”(也稱“白合同”)指的是當事人出于網(wǎng)簽避稅、辦理貸款等目的而更改房屋價款的合同, “陰合同”(也稱“黑合同”)指的是有買賣雙方當事人出于對房屋價款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時候即使是同一份合同中也可能出現(xiàn)陰陽條款,即交易總價為真實交易價格,但通過其他方式如提高附屬設施補償款等形式而產(chǎn)生陰陽條款。 對于陰陽合同或者陰陽條款的效力問題,該如何看待?我們認為應該本著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有觀點認為應當認定陰陽合同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在以陰陽合同為由產(chǎn)生糾紛的案件中,大多數(shù)的真實原因都是因為受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而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僅僅因為陰陽合同的存在就判定買賣合同無效既不利于保護交易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陰陽合同可以看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包括買賣房屋、辦理貸款、辦理網(wǎng)簽等,逃避稅收并不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目的,虛假價格條款也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筆者認為,對于陰陽合同的效力應當認定除虛假交易價格之外的其他條款有效,虛假交易因為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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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的買賣中,陰陽合同經(jīng)常采用這樣的兩種方式,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xù)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然后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xié)議和舊家具買賣協(xié)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秘性。二手房陰陽合同隱患有哪些? 二手房陰陽合同對買賣雙方均存在風險,下面詳述之: (一)買方存在的風險 首先對買方來說,其可能受益**大,也是陰陽合同積極的追求者,但相應地,買方也承擔了風險。主要體現(xiàn)在: 1、可能導致價格條款無效,甚至有可能導致整個合同被撤銷。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陰陽合同以虛報價格來逃避國家稅收或騙取高額貸款損害國家稅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虛假的價格條款將會被認定無效。 2、為以后自己的房子操作帶來麻煩,再售時同樣承擔高費用的風險。由于政府備案的價格低于實際成交的價格,將來買家如再出售該房屋時,買家可能就要面臨承擔高額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的風險。 3、如果房子的價格出現(xiàn)上漲,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現(xiàn)實中曾發(fā)生過因這種陰陽合同買賣二手房,因房價上漲,賣方主張合同違法撤銷合同,致使產(chǎn)生不必要的訴訟。 4、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的風險。陰陽合同中買方存在偷逃契稅的行為,一旦被稅務部門查出后,可能將和賣家一樣受到補繳稅款、罰款等行政處罰。在數(shù)額達到標準時,則可能與賣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賣方存在的風險 賣方同樣面臨風險,表面上看,雖說賣方看沒有太大損失,但是風險同樣不少。其主要風險表現(xiàn)為: 1、給自己的買賣合同埋下隱患。由于陰陽合同上的房價低于實際價格且屬于虛假納稅申報和損害國家利益,會大大增加買方的心理變化,如果買方反悔,賣方將面臨著承擔利息、房價下跌等損失,還存在房款不能全額收回的風險。 2、如果買方不按期支付備案價格外的房款,或者惡意要求以備案價格進行交易,賣方將陷于困境中,采取協(xié)商、催討、起訴方式,都會增加時間和金錢成本。 3、同樣存在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的風險。 總之,二手房陰陽合同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是存在風險的,故而請意欲簽訂二手房陰陽合同的朋友們多作考慮,不要因為貪便宜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承擔高昂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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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時,為逃避監(jiān)管,少交稅費,一些機構和個人想方設法在合同上做文章,簽訂“陰陽合同”,這種方式極易引起糾紛,給當事人帶來法律風險。購房者在進行合同簽訂時,定要注意風險。什么是“陰陽合同”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nèi)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nèi),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nèi)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瓣庩柡贤笔且环N違規(guī)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中常用的形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來辦理過戶手續(xù)之用;二是把房屋買賣價格簽低,然后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xié)議和舊家具買賣協(xié)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其中,第二種陰陽合同更具備隱秘性。二手房“陰陽合同”的陰謀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jù)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并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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