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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常出現(xiàn)哪些霸王條例 該如何處理

148****5267 | 2016-07-12 1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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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7137

    相信大多數(shù)買房的人在面對購房合同時都有這樣的感慨:這些條款我也看不懂,開發(fā)商說不簽就不賣給我房哪。在購房合同中有大量的條款是消費者不熟悉的,而這些條款又恰恰正是房地產行業(yè)常見的不平等條款。小編列舉了購房合同中常見的八大“霸王條款”,看完再簽合同吧。 霸王條款之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 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甲方(開發(fā)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 盡管法律對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沒有十分明確的說法。但從廣告法的內容來看,房產開發(fā)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開發(fā)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合同義務來對待。但上述條款排除了開發(fā)商所做商業(yè)廣告等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霸王條款之二:屋頂外墻廣告管不著 如某開發(fā)商印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其所在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不屬買受人。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出賣方。 事實上,根據(jù)物權法等法律規(guī)定,業(yè)主依法享有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利用上述物業(yè)和設備進行經營,應征得相關業(yè)主、業(yè)主大會、物管企業(yè)同意。因此,開發(fā)商是無權規(guī)定買受人不享有樓宇屋面、外墻使用權等權利的。 霸王條款之三:車位歸開發(fā)商所有 如一家地產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占用小區(qū)的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對此購房者無權干涉。 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yè)主共有。該地產商在合同里將小區(qū)道路及車位權利規(guī)定給自己的條款是違法的。 霸王條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樣 如某樓盤《商品房買賣契約》規(guī)定,乙方(購房人)延遲支付合同價款,經甲方(開發(fā)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又規(guī)定甲方延遲交付該商品房的,經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應該說,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契約雙方的**主要義務,對于這兩項主要義務的違反導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是對等的,但開發(fā)商在合同里卻規(guī)定,如果賣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約,與買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產才可解約的規(guī)定,明顯是不對等的。 霸王條款之五:違約金差一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乙方(購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開發(fā)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間的違約金,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擔。同時,又規(guī)定甲方或其委托人怠于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依據(jù)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在上述合同中卻規(guī)定,購房人逾期履行義務每天支付違約金20元,而出賣方逾期履行義務只需每天支付10元,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霸王條款之六:違約金、定金兩者如何取舍由開發(fā)商規(guī)定 某《商品房買賣契約》規(guī)定,乙方(購房人)辦理按揭的資料提交銀行審核后,若未獲批準,甲方(開發(fā)商)有權要求乙方在15日內一次性補清應交款項,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并在本契約解除后30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定金不予返還,乙方同時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不難看出,此項霸王條款違反了合同法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上述合同的內容理解,開發(fā)商在購房人違約的情況下,既可以沒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違約金。 霸王條款之七:開發(fā)商違約不擔責 某樓盤的《商品房買賣契約》規(guī)定,房屋交付后90天內,雙方應按規(guī)定準備資料,協(xié)助對方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及申領有關權證手續(xù)。但在對開發(fā)商不協(xié)助對方辦理的違約責任選擇上,全部選擇空白。 如此霸王式條款的設定,意味著開發(fā)商既不用承擔限期履約的責任,又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無疑是不平等合同,對購房者維權是極為不利的。 霸王條款之八:用格式條款對抗非格式條款 如某樓盤《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如有沖突,以本附件內容為準。這意味著開發(fā)商能夠依據(jù)自行設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中的非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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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多數(shù)購房者購房合同的條款都不甚熟悉,導致簽訂了許多霸王條款。那么,如何識別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呢? 霸王條款一:對虛假宣傳不擔責 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甲方(開發(fā)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及附件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包括口頭講解、廣告、沙盤等)所表達和提供的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義務的依據(jù)。 點評:工商部門表示,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及《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目前一些商品房經銷企業(yè)在營銷活動中做不實宣傳,并利用法律術語玩文字游戲,混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法律概念,為自己推脫責任。 分析: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其中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如在購房中遇到此種情況可向當?shù)毓ど滩块T進行投訴,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霸王條款二:違約金、定金兩者如何取舍由開發(fā)商規(guī)定 某《商品房買賣契約》規(guī)定,乙方(購房人)辦理按揭的資料提交銀行審核后,若未獲批準,甲方(開發(fā)商)有權要求乙方在15日內一次性補清應交款項,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并在本契約解除后30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定金不予返還,乙方同時按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點評:不難看出,此項霸王條款違反了合同法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上述合同的內容理解,開發(fā)商在購房人違約的情況下,既可以沒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0%的違約金。 分析: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是《合同法》中規(guī)定,當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在定金、違約金、賠償金三種賠償方式中取其一。 霸王條款三:利用格式條款強制轉嫁 如某樓盤《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如有沖突,以本附件內容為準。這意味著開發(fā)商能夠依據(jù)自行設定的格式合同排斥非格式合同。舉個案例:“簽約時說是4月份交房,沒想到提前竣工,開發(fā)商要求5日內辦理入住手續(xù),這給在外出差的張先生來了個措手不及。開發(fā)商在補充條款中稱,5日后,無論張先生是否辦理了入住手續(xù),所有相關費用都由他來承擔。” 點評:補充條款違反了《合同法》,將自己的義務轉嫁給消費者?!逗贤ā分幸?guī)定,當事人可以拒絕對方提前履行合同,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開發(fā)商提前履行合同給當事人增加的費用,應由開發(fā)商負擔。 分析: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如果附件與合同正本內容或其他內容中的非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霸王條款四:業(yè)主共有部分歸開發(fā)商所有 如一家地產商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占用小區(qū)的道路或場地用于停放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出賣人有權出售、出租,對此購房者無權干涉。 點評: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yè)主共有。該地產商在合同里將小區(qū)道路及車位權利規(guī)定給自己的條款是違法的。 分析:《物權法》中規(guī)定,業(yè)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將全部業(yè)主共有權益無效贈與他人,以此作為商品房銷售中的促銷手段,侵害了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 霸王條款五:雙方違約金比例不公平 在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fā)商提到,如果逾期交付商品房,按每拖延一天10元計算,向乙方(消費者)支付違約金,而如果乙方(消費者)逾期付款,則按每天20元向甲方(開發(fā)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間的違約金。 點評:依據(jù)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在上述合同中卻規(guī)定,購房人逾期履行義務每天支付違約金20元,而出賣方逾期履行義務只需每天支付10元,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分析: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中當事人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對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不平等的規(guī)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如何應對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要避免"霸王"合同,小編建議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要做足功課,了解常見的霸王條款,總的來說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合同雙方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確立了"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是購房者和開發(fā)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是避免"霸王"合同發(fā)生的第一步。 二、購房者一定要學會理性購房。 三、購房者一定要有強烈的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前要了解一些購房法律知識,一定要先看合同條款,仔細審閱合同中的每個條款,要據(jù)理力爭。 四、如果購房者對購房知識欠缺,可以參考相關的購房指南,或請專業(yè)人士、房地產律師陪同選房購房,以此提高自己的"反霸"能力。

  • 購房合同是購買房子的重要憑證,有它才表示您購買了房子。不過有時由于疏忽,有人會把購房合同弄丟。當購房合同丟了的時候,該如何處理? 開發(fā)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需要將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在不同的時期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分為以下三種: 一、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 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二、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但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 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三、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 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xù)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xié)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fā)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fā)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xié)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專家提醒,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合同經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丟失也并不都是發(fā)生在購房者身上,有些時候開發(fā)商、律師、銀行由于過失也會出現(xiàn)丟失合同的情況。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否則一旦發(fā)現(xiàn)丟失,大家互相推卸責任,**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

  • 由于房屋的買賣日益頻繁,在實際交易中,經常會出現(xiàn)違約的情況,由此導致了不少房屋買賣糾紛。如果房屋買賣雙方都違約了應該怎么辦呢?對于無效購房合同應該怎么去處理呢?下面將為您詳細地說明。 一、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開發(fā)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開發(fā)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開發(fā)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八)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十)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二、購房合同無效怎么辦? 購房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因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上文主要介紹了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遇到購房合同無效應該怎么辦。房屋買賣合同上載明了買賣雙方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但是由于現(xiàn)階段買方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很多情況下購房者對于開發(fā)商的一些不法行為難以知曉或者束手無策,若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能選擇的維權方式并不多,若您遇到了上文介紹的情況,您**好還是聘請一位專業(yè)的房產律師,他們的專業(yè)知識以及執(zhí)業(yè)經驗,可以讓您在處理與開發(fā)商的糾紛時不落下風。

  • 違約金是購房合同的重要條款內容,通常后期如有爭議會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有時買賣雙方都沒約定違約金。如果出現(xiàn)違約時,又該如何處理呢? 一、買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怎么辦 買賣合同中的違約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貨;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適當履行。 (一)賣方不履行 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shù)挠嬎銌栴}。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是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jù)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jù)。 三是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jié)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fā)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四是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jù)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fā)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二)買方拒絕接受 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二、購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 如果是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丟失的,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如果是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有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丟失的,應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fā)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如果是在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好銀行按揭手續(xù)后丟失的,則購房者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xù)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xié)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fā)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發(fā)生變化,但依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fā)生變更,所以需和銀行簽訂變更合同。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一般共有四本:開發(fā)商兩本,房管部門備案一本,購房者一本,但如果購房者要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銀行里。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完購房合同后,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而開發(fā)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需要將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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