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房東違約 ,你完全可以要求他給你做兩個月
全部10個回答>法律相關知識:懂房屋租賃合同法進來
132****4866 | 2014-03-02 17:07:36
已有9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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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329
1》租賃物肯定是只房屋!不包括家具家電!
查看全文↓ 2014-03-05 15:48:24
2》非人為損壞,當初交給您的時候能用,使用過程中不能用了,可以跟房主解釋,解釋通就行!不行就談賠償!
3》合同是約定雙方的,不可能只有一方的制約條款!
4》沒有簽訂合同,肯定是以房主的意愿為主! -
148****6745
第一點是因為承租房子的時候沒有詳細說明室內物品的交接工作,自然老化和非人為損壞的是房主自己承擔的第二點簽署合同是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雙房互不損壞,沒有制約房主的當然合理第三點 還是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3-05 14:25:55 -
137****1724
合同沒有約定不可轉租的條款,恰恰表明不能轉租,因為法律規(guī)定: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或者出租方明確授權轉租(有證據(jù)才行),否則不允許轉租。
查看全文↓ 2014-03-05 09:48:04 -
137****5916
1、出租房屋有包括家具、家電等物品的,也有什么都沒有的,一般要在協(xié)議書中說明,價格往往有差別,自然消耗、老化等問題也要約定一下,規(guī)范的協(xié)議書比如香港、新加坡那里都很厚一本。
查看全文↓ 2014-03-05 09:09:35
2、合同要雙方協(xié)商,承租人也可以自己增加條款的。
3、沒有簽定合同的也要遵守法律,比如民法、租賃法,里面有相關條款的。 -
146****8175
你**好是將你老婆簽訂的租賃合同給大家看看,才能給你明確答復,因為這里用的是“押金”而非“定金”,如果寫的是定金,這兩千是肯定要不回了。
查看全文↓ 2014-03-04 19:51:13
押金則還不一定,但如果合同里有“如反悔,押金不退”此類條款,那就要不回了。如合同中沒有此類條款,也無其他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則還有希望。至于房東說的再讓賠3000,根本沒有根據(jù),法院也不會支持,不必擔心。 -
147****4702
我國合同法對此問題做出了規(guī)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查看全文↓ 2014-03-04 17:05:22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為了自己的權益**好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
131****1040
雙方協(xié)商不成的話,只能到法院起訴了。
查看全文↓ 2014-03-04 09:32:12 -
148****7437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查看全文↓ 2014-03-03 09:36:04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
142****4157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3-02 17:14:47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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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數(shù)額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維修責任;(七)裝修的約定;(八)轉租的約定;(九)解除合同的條件;(十)違約責任;(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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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風險包括:一、房屋維修責任的相關法律問題房屋維修責任應該是租賃合同中**常見的條款,合同雙方一般會根據(jù)《合同法》第220條規(guī)定,即“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眮砑s定維修責任。但現(xiàn)實中往往不是簡單的適用該條規(guī)定就能解決維修爭議的,因為維修責任往往隱藏在其他事項中,造成責任劃分不清晰問題。一般來說維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繕、裝修后返修及惡意添附的補償責任等多項內容之中 ,因此租賃合同雙方在約定維修責任時,應全盤考慮。1、房屋修繕責任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jù)《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 ,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fā)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此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 ,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2、承租人裝修改變房屋構造后的返修責任《合同法》第223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 ,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xiàn)實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租賃房屋改變構造 (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使用中產生的返修責任爭議較多,為避免此種爭議產生,作為出租人要慎重答應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約定好如出現(xiàn)返修責任承擔主體,切不可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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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包括個人與個人之間。一般合同只要具有以下條件可生效:(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jù)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jù),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租房合同并不要求合同雙方進行登記、公證等特殊手續(xù),合同具備以上生效要件并且雙方簽字之后,租房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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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中有明確規(guī)定。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 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 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 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 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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