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應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股份合作制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私營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其他常駐本市經濟組織機構。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yè)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勞動人事***制職工等。
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離開原單位轉入未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時,帳戶要如何轉移?
143****3787 | 2012-09-10 1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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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181
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直接轉入新單位,而職工的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需由原單位辦理入管封存審核,并將其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封存戶管理辦公室集中管理。
查看全文↓ 2012-09-10 1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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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欠繳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因調動工作或離退休等原因辦理轉移或銷戶支取的,單位應當以個人補繳的形式補齊該職工個人和單位欠繳部分后,給予辦理轉移或支取手續(xù)。
答
1、職工在本市范圍內發(fā)生工作變動,原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應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轉移(簡稱“第一類轉移”)。2、職工符合集中封存條件需進入集中封存戶管理的,應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轉移手續(xù)(簡稱“第二類轉移”)。3、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與新就業(yè)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將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賬戶轉移至新單位(簡稱“第三類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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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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